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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部新规看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能力提升

时间:2021-01-14 09:0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陈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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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以下简称《通知》)(详情请点击:进水超标出水免责与否,环境部新文件给说法),进一步梳理并明晰了政府、污水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及之间的责任。对业界争议不断的上游排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该如何处罚问题也做了进一步明确。

  达标排放是污水处理厂的天职,如何确保达标排放是管理的关键;盈利是企业的目的,如何减少成本增加收益也是污水处理厂应该关注的要点。作为专业服务于污水处理行业相关企业的律师,笔者从《通知》看到了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能力提升的几个方向。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有一定区别,本文仅以城镇污水处理厂为例展开论述。

  一、管理好政府

  1.协助政府确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能力,或者采用分期模式逐步建设,避免污水处理能力闲置,政府不愿支付过多的保底费用;

  2.督促政府落实特许经营协议/PPP合同约定,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厂有足够的处理水量;

  3.要求政府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泥处置设施,及时清运厂内污泥;

  4.在污水零直排区域,与政府沟通,工业企业污水纳管前应进行废水集中处理可行性论证,对无法处理的废水要求政府指令纳管企业依法加装预处理设施;

  5.在污水厂提标改造后,协助政府合理提高向企业和市民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保障政府的付费能力;

  6.协助政府制定污水厂进水超标时的各部门协助行动机制。

  二、管理好纳管企业

  1.收集上游所有纳管企业的排污许可及环评文件,摸清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水情况,根据上游纳管企业的生产、排放情况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并锁定污水厂的上游重点管控企业;

  2.自行组织或者与生态环保部门合作定期对重点管控企业排水进行监测,要求纳管企业共享自行监测数据;

  3.定期巡查管线,排查暗管偷排风险;

  4.申请将对污水厂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纳入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数据进行监控;

  5.在法定排放标准外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对上游企业来水提出额外限制;

  6.积极参与服务范围内纳管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意见征询,避免环评批复排水超出污水厂处理能力。

  三、管理好自身

  1.制定更详细的污水进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如明确B/C、难降解污染物的限值等,明确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变更特许经营协议/PPP合同相关条款,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备;

  2.安装进水在线监测设施;

  3.编制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进水超标时的应急措施,为后续免责提供依据;

  4.与住建、环保等部门形成进水超标协同处理机制;

  5.保留进水超标时相关证据,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第一时间向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溯源;

  6.在企业管理职能中增加来水管控,必要时设置转岗,建章立制;

  7.根据运行实际,在确保达标排放前提下,需要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的,应事先向环保部门报告。

  《通知》中仅明确“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虽然《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未明确上游来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排水超标的可以不罚。但是法不强人所难,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公共特性,无法直接采取关阀措施截断上游来水,在上游超标时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已经做得足够到位,此时出水仍超标的,在此种情形下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亦不应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

  在提标改造、废水零直排、强制自动监测等等政策的推动下,运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已经关乎到运营企业的生死存亡。希望上述浅见能给行业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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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国强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目前是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环资委主任。陈律师具备环境科学、能源、法学等多方面复合型知识背景,执业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环保与能源行业的政策研究与法律实务,近些年聚焦服务于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危废处置及新能源领域行业客户,提供并购重组、PPP与项目投融资、环境法专项、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有多个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入选全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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