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水网从E20环境平台标讯采集系统E标通获悉,宜兴市污泥处置项目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公示发布,项目标段保底量均为30000 吨/年,投标人污泥处置设计规模应达150吨/天,项目预算价为250元/吨。
项目概况
预算价:250元/吨
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服务期限:签订之日起十年(最晚签订合同10个月起开始商运)。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②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中标后分包;
③无不良信用记录。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①联合体投标:选用焚烧或掺烧工艺的投标供应商,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名;选用其它工艺的,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付款方式:
1、中标人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方或其指定的部门提交包括上个月污泥处置的数量及应付的污泥处置服务费数额的书面报告,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包括污泥处置运营记录报表的复印件)以便采购人或其指定机构能够核实上述结果。
2、采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中标人开具发票,在收到发票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
八、服务期:期限为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年(含建设期10个月),并在经营使用期限内承担本项目所有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维护、管理等义务。
验收标准:
(1)本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满足防护距离要求,处理过程中必须确保三废达标排放。
(2)污泥处置技改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满足防护距离要求,污水纳管处理,处理过程中必须确保三废达标排放。
(3)根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及《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文件要求,项目需通过焚烧、综合利用、现有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永久性处理处置方式进行污泥无害化处理。鉴于宜兴市污水处理厂均有工业废水接入,污泥成分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不倾向使用堆肥和填埋技术。
注: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中明显不符合环保等要求、成本明显不合理、或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方案作无效投标处理,并且不进入价格部分评分。
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
一、项目概况及规模要求
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宜兴市范围内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并可能包括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污水泵站、管网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产生的少量污泥,但不包括经鉴定为危废的污泥,本标段污泥处置经营规模为150吨/天。污泥性质以生活污水为主,同时具有一定工业污水比例的综合污水厂污泥,含水率80%以下(上浮幅度不超过3%);将以上污泥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等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置。
本项目为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本标段保底量均为30000 吨/年,投标人污泥处置设计规模应达150吨/天,对不超过150吨/天的进厂污泥,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处置;若进厂污泥超过150吨/天,双方协商处置。在保底量基础上,采购人有权根据宜兴市污泥处置项目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分配;超出污泥处置经营规模部分采购人有权另行处置;也可作为奖励或应急处置,根据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分配。
2、服务期限为签订之日起十年(最晚签订合同10个月起开始商运)。运营内容包括污泥接收贮存、污泥无害化处置和污泥处置产生的残渣、废水、废气处理等。
3、中标人在经营过程中获取采购人支付的污泥处置服务费,相关成本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国家奖补资金
(1)若项目建设完成前获得奖补资金(或地方政府债券)的,则:可直接用于项目的建设,直接抵减项目总投资。
(2)如在运营期获得奖补资金(或地方政府债券),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使用上述资金,如可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来源的,则相应调减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务费金额。
(3)对于乙方通过自身渠道争取的奖补资金,甲方可以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比例由双方另行商定,并且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申报费用。
二、项目要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1、不限定除填埋、堆肥处置外的任何技术线路,该技术线路、项目选址以及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水、废气及衍生物的处理和排放必须能够满足环保要求,通过环评审批;残渣、废水、废气等的排放还必须按环保要求配置自动化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监测,满足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中标人应建有临时硬化贮存污泥场所,库容量满足应急需求(至少能存储7天进厂污泥量,每天按150吨计),且不能造成二次污染。确保所中标段包含的污水厂出厂污泥能日产日清。
3、中标人负责污泥无害化处置,其处置工艺涉及出厂转移再加工的,应具有相匹配的运输车辆和能力,污泥运输载具必须是安装GPS定位设备的密闭运输专用设备,并符合环保、城管、交管等部门的审核要求,具有各种有效的证件(含缴费证件)。中标人须按有关部门批准的运输路线进行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文明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抛洒滴漏、偷排偷倒,并向采购人提供可随时查询运输行驶情况的GPS系统信息,接受采购人监督。
4、中标人须安装自动称重系统。设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做好日常维护,确保计量准确。并将数据实时远传至采购人,接受采购人监督。
5、中标人在接收污泥及涉及二次运输转移的情况,须严格执行联单制度,按车次记录,接收采购人监督,遵守采购人污泥相关管理制度。
6、若合同中所含污泥量有较大变化时,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
7、中标人须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厂、出厂、各工艺环节节点进行实时监控,与处置工艺中各环节关键的实时数据一并远传至采购人终端,接受采购人在线监督。
8、中标人须建立进厂、出厂、过程工艺各环节的数据和台账制度,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对台账资料等信息主观造假或逃避监督的情况,扣除相应时期内的污泥处置服务费用。
9、经营期内,出现生产达不到规范要求时,扣除当天进厂污泥量处置费用,并接收法规要求的相关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中标人针对不达标事故,应积极查找原因并限时整改。对连续7天出现不达标问题、整改工作不力、且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三)项目建设要求
1、采购人不提供污泥处置的场所和土地,由投标人自行征地、办理各项建设和运营手续,自行办理水、电及地块三通一平,自行完成项目建设、负责污泥处置。采购人只提供相关协调并将污泥送至投标人指定的地点,但不超出宜兴市范围。
2、宜兴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期自双方经营合同书签订之日起至10个月届满之日止,且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完成符合要求的污泥处置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若中标人未能在10个月内建成投运,则自动解除合同,采购人不支付投标人先前支付的相关费用。
3、运行期间若中标人处置规模无法满足需求,或处置工艺、排放标准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经整改后还不达标,则按中标人违约处理,中止合同,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4、对投标人无主要设备或主要工艺采用委托处理的,视为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按中标人违约处理,并中止合同。
(四)项目营运要求
1、中标人应充分考虑应对突发状况,如设施设备检修、节假日、极端天气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不得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
2、本项目处置的污泥在装载后必须进入采购人指定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重,并按该计量重量作为结算依据,中标人和宜兴市水务管理科两方共同对污泥量进行确认。采用联单制度,按车次记录。
3、对于含水率80%以下(上浮幅度不超过3%)的进厂污泥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的非危险固废污泥,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处置,并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4、必须做好合同期满后的后续衔接工作,确保污泥处置运作正常,顺利交接。
(五)项目其他要求
1、遵守劳动法规及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等。因违反劳动法规及有关用工规定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由中标人负责。
2、未经采购人许可,中标人不得接收和处置其他污泥。
3、投标人须无条件响应附件中经营合同书中的各项条款。
4、污泥处置综合单价应包含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一切费用(包括各类税金)。
(六)、结算方式
项目年保底量均为30000吨/年,每月按实结算,每年12月份最后一次结算时一次性结清全年处置费用,总额不低于以年保底量计算的金额(扣除考核金额)。
(七)、支付程序
1、中标人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方或其指定的部门提交包括上个月污泥处置的数量及应付的污泥处置服务费数额的书面报告,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包括污泥处置运营记录报表的复印件)以便采购人或其指定机构能够核实上述结果。
2、采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中标人开具发票,在收到发票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
(八)调价方案
调价分为常规调整和非常规调整。常规调整采取公式法,调价因素仅考虑能源成本、人力成本2种因素。非常规调整主要考虑因国家或地方污泥处置标准的变更,引起项目公司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发生明显变化时可以协商调价,其余因素不予考虑。
(九)调价公式
任何时间的实际污泥处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按照下述公式进行:
1、污泥处置服务费单价调整公式
任何时间的实际污泥处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按照下述公式进行:
(1)污泥处置服务费单价调整公式
Pn=Pn-2×K
K=CPIn-1×CPIn-2×10-4
参数说明:
日期n:调价年份;
日期n-2:上一调价年度;当n-2=0时,为合同签约并生效的年份;
Pn:第n年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
Pn-2:第n-2年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
K: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调价系数;
En:第n年份的乙方所付能源成本的加权平均价格;
CP I:指宜兴市统计局发布的宜兴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准值为100)
CP In-1:指第n-1年宜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 In-2:指第n-2年宜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调价方法
每二年调整价格一次,如果调价系数K变动幅度超过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5%,启动调价程序,调整后的价格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数。
3、若投标人处置工艺及成本组成与上述公式设定有很大偏差,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合理建议。
编辑:陈伟浩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