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监督管理
6.0.1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建立管控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应明确负责人或纳入站长工作内容。
6.0.2 应对管控治理户开展日常巡查与复核抽查工作,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村级组织每月巡查次数不宜少于 1 次,巡查比例不应少于管控治理总户数的 20%。
2 乡镇(街道)每季度复核次数不宜少于 1 次,复核比例不应少于管控治理总户数的 10%。
3 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半年抽查次数不宜少于 1 次,抽查比率不宜少于管控治理总户数的 2%。
6.0.3 未接入处理设施的管控治理户应由村级组织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0.4 当管控治理户因生活污水变化差造成环境明显影响时,应采取临时处理、转运或调整为设施治理等方式,限时整改。
6.0.5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应制定管控治理管理应急处置方案。
6.0.6 村规民约应包含管控治理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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