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监督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正面清单管理常态化、制度化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迅速启动相关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正面清单企业纳入、移出及监督执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对企业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正面清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贯彻。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及官方媒体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工作,营造“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的工作导向。
四、按时报送信息。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我局;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正面清单清理核实,按程序重新予以发布和备案,并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更新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及污染源信息;自2021年10月起,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上一季度正面清单工作的季度落实情况、典型案例及工作亮点。
我局此前关于正面清单发文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9日
(联系人:江 东;联系电话:81254090)
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监督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严格执法与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对符合条件并按程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企业),推行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修订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相关制度,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的差异化监督执法措施,对各区正面清单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示、发布、调整、备案、信息维护等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督执法和激励措施。
第三章 纳入条件
第七条 正面清单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态环境手续齐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并保持正常使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小,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网;
(四)近三年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五)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六)不涉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水等集中处置行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优先纳入正面清单:
(一)由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疫苗、医药、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
(二)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种植,以及电力、燃气供应等行业企业;
(三)污染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以及娱乐等行业企业;
(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以及清洁能源开发等行业企业;
(五)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企业,主要包括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发酵、化学合成工艺除外)、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行业企业;
(六)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动监控数据稳定达标,近一年自动监控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
第四章 纳入程序
第九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纳入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特点,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进行筛选,并积极听取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制定。有效期内,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年9月可对正面清单进行修订,纳入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新增企业与原正面清单企业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将审定通过后的正面清单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向社会正式发布正面清单、有效期内修订的正面清单。
第十三条 每年9月15日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正式发布的正面清单、有效期内修订的正面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更新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及污染源信息。
第五章 非现场执法
第十五条 正面清单企业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库,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各类专项执法任务的,均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对正面清单中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其它企业,通过调取各类大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
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
第十七条 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落实正面清单工作选项,选取“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清单”,并按清单内容填写检查信息。
第六章 现场执法
第十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采用交流座谈、普法宣传、预警提醒、机构服务等方式开展指导帮扶,在有效期内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和指导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一)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
(二)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等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
(三)所在区域发生热点网格预警或报警的;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或超标,企业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交材料不足的;
(六)其他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
第七章 移出程序
第二十条 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告知被移出企业,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同步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更新污染源信息: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
(二)存在居民群访、集体访或信访积案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四)一年内因自动监控数据异常被督办3次及以上的;
(五)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六)其他应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正面清单企业被动态移出后,两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永久不得再次纳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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