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单位的企业。
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环保手续齐全,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获得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企业。
三是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民生保障重点或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行业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已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
四是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已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
五是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以及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设制造等领域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并已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正常运行的。
涉及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石油化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警示及以下的企业,近5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的企业,环境风险高的企业,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三)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发布程序。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在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日。对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复核属实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确定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后,应在1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发布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动态调整管理。省生态环境厅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调整后的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在有效期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联合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五)统筹制度衔接。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统筹衔接。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省级、市县级执法工作衔接,实现监督检查措施一致,执法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鼓励探索对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
(六)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七)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程序。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启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二是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或线索后,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三是对于发证类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或未依法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四是其他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现场执法清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设置和填报,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鼓励探索现场执法事项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
(八)积极采取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企业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
(九)鼓励环境守法。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可以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采取送法入企、专项指导帮扶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十)严惩环境违法。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一是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的;二是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的;三是涉嫌犯罪的;四是实施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正面清单工作联合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迅速启动辖区内正面清单管理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成效。
(二)按时报送信息。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7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厅;9月15日前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按程序做好纳入工作,重新予以公布,并报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附件1)及公示网站链接;每季度末汇总报送《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中有突出亮点成效的,及时形成稿件上报;12月20日前,报送落实正面清单年度工作总结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年度数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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