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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最新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8-04 16:5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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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新鲜水  fresh water

  工厂使用的来自城市自来水厂或工厂自备水源的水。

  3.4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  make up water for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用于补充循环冷却水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所损失的水。

  3.5 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indirect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环冷却水与被冷却介质间接传热且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简称间冷开式系统。

  3.6 直流冷却水  once through cooling water

  经一次使用后直接排放的冷却水。

  3.7 洗涤用水  washing water

  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进行洗涤的水。

  3.8 除尘水  dust removing water

  生产过程中,对产生含尘的烟气、空气进行净化的用水

  3.9 冲渣(灰)水  flush water for carrying ash and dregs

  生产过程中,以水为输送动力和介质,用以输送生产设备或产品生产线所产生的细小颗粒固体物所用的水。

  3.10  锅炉补给水  make up water for boiler

  补充锅炉汽、水损失的水。

  3.11 工艺用水  process water

  工业生产中,用于制造、加工产品以及与制造、加工工艺过程有关的用水。包括溶料、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3.12 产品用水  water used in product

  生产过程中,直接进入产品的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

  3.13 工业用水水源  raw water for industrial uses

  工业生产过程中,冷却、洗涤、除尘、冲渣(灰)、锅炉补给、工艺和产品用水水源,根据生产需要可以直接使用或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水。

  4 水质指标

  4.1  工业用水的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工业用水用户宜根据当地再生水厂水源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表2的项目。

  4.3  工业用水除应满足表1各项指标外,还应符合GB18918中“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各项指标限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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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采样与监测

  5.1  采样及保管

  5.1.1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应按GB/T 12997、 GB/T 12998的规定执行。水样为24h混合样,应至少每2h取样一次,以日均值计。

  5.1.2  样品的保管应按GB/T 12999的规定执行。

  5.1.3  再生水厂供水出口处或再生水厂与再生水用户协商设置水质监测取样点。

  5.2  分析方法

  基本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3执行,选择性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照表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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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监测频率

  5.3.1  供水能力2万m³/d及以上的工业用水项目采样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规定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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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  分散供水及供水能力低于2万m³/d的工业用水项目采样检测频率由供需双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

  6 安全利用

  6.1  利用方式

  6.1.1  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冷却水和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除尘水、冲渣(灰)水时,一般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可以直接使用。必要时也可对再生水进行补充处理或与新鲜水混合使用。

  6.1.2  再生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时,达到表1、表2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不能直接补给锅炉,应根据锅炉工况,对水源水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对于低压锅炉,水质应达到GB 1576的要求,对于中压锅炉,水质应达到GB 12145的要求;对于热水热力网和热采锅炉,水质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6.1.3  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时,达到表1、表2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通过再生利用试验或者相似经验证明可行时,工业用户可以直接使用;当表1、表2中所列水质不能满足供水水质指标要求,而又无再生利用经验可借鉴时,则需要对再生水做补充处理实验,直至达到相关工艺与产品的供水水质指标要求。

  6.1.4  再生水用作工业冷却时,循环冷却水系统检测管理参照GB 50050的规定执行。

  6.2  使用原则

  6.2.1  再生水厂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

  6.2.2  再生水输配系统不应与饮用水、自备水源输配系统直接连接。

  6.2.3  再生水输配系统应考虑放空措施,调蓄水池放空管道、溢流管道不应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6.2.4  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调蓄水池连接处采用淹没出流时,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6.2.5  再生水不适用于食品行业和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用水。

  6.3  标识

  6.2.1  再生水管道取水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6.2.2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那就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性标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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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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