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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10-12 16:25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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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水网获悉,《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发布,对广东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进行规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

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水电气价费关系得到理顺,政府投入机制和补贴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行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水电气等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及时、全面取消《意见》明令禁止的供水供电供气环节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延伸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投资界面。深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报装接入改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各地要结合地方财政状况、水电气价格调整情况等因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管理及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有序稳妥做好取消收费工作。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各地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等措施,于2025年底前有序稳妥全部完成取消收费工作。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增设与《意见》精神相违背的新收费项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供水企业由于取消相关收费、延伸投资界面、接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增加成本等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各地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的基础上,应尽快按规定程序理顺供水价格。鼓励各地建立较为灵活的调价机制,事先确定调价的启动条件等,便于适时调整供水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加强输配电价监管。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建立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特别是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扩大电力市场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更大程度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及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增强政策灵活性。健全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机制。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理顺不同区域不同用户的电价关系。(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机制。结合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将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不含更换的设施、材料、零配件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燃气购进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需要收取合理费用的,应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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