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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大于100吨/年企业,将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时间:2021-10-14 11: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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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编制形成《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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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排放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大气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和其他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重点排污单位或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排放本规定所指大气污染物中任一种且排放量近3年内任一年度进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业污染源年排放总量占比累计达到 65%的工业企业,或者满足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100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100吨、颗粒物年排放量大于200 吨、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00吨其中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设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排放量筛选比例或筛选限值。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重点排污单位与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列为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

以下为意见原文: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的制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兼顾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能力,满足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保障公众健康总体目标,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排放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大气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和其他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重点排污单位或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第四条【监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与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列为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章筛选条件

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排放本规定第三条所指水污染物中任一种且排放量近3 年内任一年度进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业污染源年排放总量占比累计达到65%的工业企业,或者满足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50 吨、氨氮年排放量大于3 吨、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其中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承载力以及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设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排放量筛选比例或(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废水主要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条【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排放本规定第三条所指大气污染物中任一种且排放量近3年内任一年度进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业污染源年排放总量占比累计达到65%的工业企业,或者满足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100 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100 吨、颗粒物年排放量大于200 吨、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00 吨其中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设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排放量筛选比例或筛选限值。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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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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