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见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会上,山东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成武介绍了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的部署安排,结合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1.全面落实预防优先、注重修复原则。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努力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的民事责任,鼓励支持生产要素向生态环境保护方向聚集,促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2.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对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建立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机制,在黄河大汶流管理站等合适地点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审理案件。根据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扎实抓好黄河三角洲、干支流及重点区域生态修复。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建立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加强判决结果的生态要素和可执行性,更多采用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形式履行修复义务,维护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平衡,推动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
3.依法支持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积极做好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司法服务与保障工作,积极推动黄河三角洲退耕还湿、退养还湿、退油还湿专项行动,依法审理涉湿地案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与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共同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依法制裁各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提高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
4.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威慑和教育功能。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惩处黄河流域污染环境、非法采矿及破坏性开采、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对暗管排污、夜间偷排、倾倒危险废物等破坏湿地犯罪行为,一般应判处实刑,严格审慎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般应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活动。
5.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发挥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规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等,确保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提高生物多样性。积极推动省级、市地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侵权人诉前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6.支持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监管责任。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政府部门对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相关部门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前或诉中依申请及时作出环保禁止令,积极采取先予执行、行为保全等措施,依法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服务保障黄河长治久安
7.保障黄河水资源安全。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推动与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签订水资源保护协作协议,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动办案等协作机制,跨部门联合办理水资源污染、非法取水、水资源过度开发等违法行为,为推动黄河流域绿色用水、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行政+司法”双重保障。
8.保障黄河水工程安全。将依法审理涉水沙关系调节案件作为流域审判工作重点,切实保障黄河长久安澜。严厉打击非法取水、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等防洪减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确保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河道行政许可事项,支持黄河河务部门依法治理乱采、乱建、乱搭行为,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9.依法服务保障黄河滩区移民搬迁。对因黄河滩区移民搬迁引发的民事、行政纠纷,加强审判监督指导,设立案件绿色通道,对相关案件快审快执,确保移民搬迁工作稳步推进。加强搬迁移民的权利保障,主动协调住建、财政等部门为移民搬迁群众做好房屋、财产的确权办证工作,为异地搬迁成果提供司法保障。
三、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10.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妥善审理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案件,有效服务沿黄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服务保障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调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起步区司法服务水平。培育优良产业生态,配合开展强链补链行动,围绕一批强链补链项目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推进数字赋能、数字经济,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为培育数据驱动、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
11.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全覆盖,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协助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落地,探索建立技术人才库,加强对“卡脖子”核心技术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广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特别是针对“四新”经济、“十强”产业等创新驱动型市场要素或主体,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制定查封扣押的司法指引,严防随意查封扣押、超标的超期限查封扣押。
12.服务保障海洋经济提质增效。强化陆海统筹思维,探索构建符合海陆空铁多式联运优势特点的案件管辖机制,服务海洋强省战略。与涉海行政机关、海事仲裁机构、涉海行业协会共同构建沟通联络和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搭建海事海商案件诉调对接平台,深入推进诉前调解。探索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积极向最高法院申请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加强与海警机关、检察机关在海事刑事案件上的程序衔接,形成保护海洋经济的司法合力,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上合示范区”建设的有机衔接。
四、服务保障黄河文化传承弘扬
13.为推动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提供法治护航。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黄河文化旅游、旅游资源开发的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特殊作用,有效释放社会组织保护黄河文化的潜力活力,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重点遗址片区建立环境司法教育基地,统筹文化传承利用和生态保护治理,实现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促进黄河文化的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
14.加强历史文化遗迹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盗窃、非法交易等文物犯罪活动,以及损毁名胜古迹、历史遗迹、盗掘古墓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黄河流域相关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注重加强与黄河河务、文化旅游、文物管理等部门的交流协作,全力支持当地黄河河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黄河流域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
15.加强自然遗迹保护。依法审理涉自然遗迹民事案件,对在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自然保护区、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东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内相关合同效力严格进行审查,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的,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严格杜绝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民事行为合法化,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五、健全完善流域司法机制
16.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交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庭室或审判团队、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机制建设,推动实现黄河三角洲、东平湖、大汶河、泰沂山区、南四湖、小清河等重点区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深化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部分涉黄河环境资源案件。
17.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参与创建无讼村居(社区),妥善化解各类群体性纠纷。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对调解协议、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高效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18.深化社会公众参与。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定期更新专家咨询库,在评估、鉴定、修复方案确定、专业事实查明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的作用。定期发布全省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增进社会公众对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状况的了解。立足时代特征,丰富宣传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宣传实效,营造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2020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专题研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问题。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山东期间,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并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指示。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的部署安排,结合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共18条。
第一部分为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意见》第1条强调了坚持全面落实预防优先、注重修复原则。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努力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第2-3条针对黄河三角洲特殊重要的生态价值,就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制定了具体措施,规定采用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形式履行修复义务,维护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平衡,推动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同时,依法审理涉湿地案件,积极推动黄河三角洲退耕还湿、退养还湿、退油还湿专项行动,为创建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司法保护。第4-6条,强调了要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与公益诉讼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
第二部分为服务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意见》第7-9条,包括保障黄河水资源安全、保障黄河水工程安全、依法服务保障黄河滩区移民搬迁三个方面。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推动与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签订水资源保护协作协议,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动办案等协作机制,为推动黄河流域绿色用水、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行政+司法”双重保障。规范河道行政许可事项,支持黄河河务部门依法治理乱采、乱建、乱搭行为,维护河道管理秩序,确保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黄河滩区移民搬迁引发的纠纷,设立案件绿色通道,确保移民搬迁工作稳步推进。
第三部分是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意见》第10-12条,主要是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涉民生、金融、破产、知识产权、涉外等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和服务保障海洋经济提质增效。规定了妥善审理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案件,有效服务沿黄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加强对“卡脖子”核心技术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陆海统筹思维,探索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形成保护海洋经济的司法合力,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上合示范区”建设的有机衔接。
第四部分是服务保障黄河文化传承弘扬。《意见》第13-15条,规定了妥善审理涉及黄河文化旅游、旅游资源开发的案件、涉自然遗迹民事案件,强调了严厉打击破坏、盗窃、非法交易等文物犯罪活动等,展现了人民法院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为推动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提供法治护航、加强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和自然遗迹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担当。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流域司法机制。《意见》第16-18条,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就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保障的重点制度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路径。分别从审判机构、集中管辖、重点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机制、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公众参与、加强宣传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流域司法服务保障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面、系统、整体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工作的特点,推动形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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