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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

时间:2022-01-19 14:57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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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巩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成果,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保护区整治与生态修复、风险源应急防护、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重要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严格控制西宁市城镇供水、地下水集中开采区过采,防止开采区及其有效影响范围内形成的局部降落漏斗进一步扩大。以傍河型地下水饮用水源为重点,防范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梯次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同步完成标志标识、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置,逐步推进“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水源环境管理档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保障重大调水工程水质安全,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农村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开展农村(县级以下)“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梯次深化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严格落实河长湖长制,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等问题。定期开展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切实保障城镇生活、工业等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强化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营维护,努力实现长治久清。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和长效管理,因河(塘、沟、渠)施策,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改厕等治理工作,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第三节 统筹推进水生态保护修复

稳步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草、治草和治沙,强化雪山冰川保护,有序推进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低质低效林改造、湿地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加强江河源头集水区、水源涵养极重要区和重要区保护与修复。加强年保玉则、扎陵湖、鄂陵湖、冬给措纳、龙羊峡、李家峡等良好湖泊及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入湖河流水质改善、湖泊湿地与湖滨缓冲带生态恢复和保育,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推进建设美丽河湖,健全“五级”江河源守护人制度,创新设立江河源源长,严格重要水源涵养区用途管制,确保重要水源涵养区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和监管。有序推进生态缓冲带划定,优先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三场一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开展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现状调查评估,优先将河湖生态缓冲带纳入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强化河湖生态缓冲带监管,逐步清退、搬迁与生态保护(修复)功能不符的生产活动和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与建设,拦截周边面源污染,净化河流水质。开展黄河流域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与建设试点,形成一批有实效、可示范、可推广的生态缓冲带修复与建设项目。

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玛柯河、楚玛尔河、扎陵湖、鄂陵湖等河湖湿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加强流域源头生境保护,加大珍稀濒危、特有物种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地保护力度。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优化保护区网络建设,完善保护区空间布局,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加强对水域岸线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保障重点物种栖息地不受人为干扰。加强河湖水系生态修复,对具备条件的涉水工程实施生态化改造。科学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实现江河湖泊水系循环畅通。强化和规范增殖放流管理,合理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评估。管控放生和放流活动,严禁放流外来物种。加强野生涉水禽水鸟类资源的监测与保护、疫源疫病期监测防控。

第四节 持续深化水污染治理

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追溯并落实治污责任。制定全省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将黄河流域规模化农田灌溉退水口纳入环境监管,实施黄河干流、湟水河等大中型灌区农田退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开展规模化水产养殖退水治理。2025年,完成全省重点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研究制定差别化的流域性环境标准和管控要求,分阶段逐步加严湟水流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绿色发展。加快推进黄河流域产业布局调整升级,推动产业合理聚集入园,合理调控现有煤炭、有色金属、化工、牲畜屠宰等行业发展速度和规模,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全面落实固定源排污许可制度,依法清理整顿无证排污企业、不按证排污行为。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污染源地表地下协同防治与环境风险管控。

大力实施城镇污水管网补短板。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有序推进老城区排水管网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开展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管网排查,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破损修复。加快提升新区、新城、污水直排区、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区等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支持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一步净化。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绿化、农灌等用途的,应合理确定管控要求达到相应污水再生利用标准。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基本实现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零直排”,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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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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