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数据研究来源于2020年的一起广为热议的案件——北京某公司污水处理厂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一案。该案先后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京行申1646号再审裁定,认为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在行政执法中未依法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未按照地方标准确定的检测方法对水污染物进行检测,而是以一次取样检测的数值认定北京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继而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次数据研究来源于2020年的一起广为热议的案件——北京某公司污水处理厂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一案(以下简称“天津宝坻超标排污案”)。该案先后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京行申1646号再审裁定,认为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在行政执法中未依法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未按照地方标准确定的检测方法对水污染物进行检测,而是以一次取样检测的数值认定北京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继而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然而,这一判决结果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不符,引起污水处理、法律、行政执法等多个行业的广泛讨论。
为此,本团队通过公开渠道搜集自2011年至2022年2月,以现场“一次性采样”数据作为判定企业超标排放的依据这一案件类型的相关案例信息,采用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的方式,尝试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呈现,适逢排放标准的修订,以期为各界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天津宝坻超标排污案件情况
一、案件背景
2016年,北京某公司与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合同》,委托该公司运行某镇污水处理厂,并约定了出水达标排放标准适用天津市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在对该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依据出水一次性取样监测总磷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认定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后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北京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审理情况
三、法院审理观点
争议问题:现场一次性取样的监测数值能否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
一、现行规定之间的冲突
1. 法律:应当适用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 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可以现场采样
3. 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复函允许即时采样
4. 标准:不同标准采样规定不一致(仅列举)
二、司法大数据分析
1. 调研方法和调研结果
(1)内容说明
本司法数据报告以可视化方式,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在生态环境执法将“一次性采样”数据作为认定超标排放的证据是否合法。本报告所有数据和引用案例均来自于互联网公开信息,谨供各行业同仁参考。依据本报告实施的任何行为、产生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笔者无关。
(2)调研渠道
alpha数据库
(3)数据时间
2011年至2022年2月
(4)筛选条件
(5)案件总量
311件
2. 案件进一步筛查情况
(1)筛查条件
同一主体、同一案情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多个程序的情况下,每一份司法文书均作为一个单独的案例;
大量司法判例中未明确是否采用现场“一次性采样”,笔者结合上下文推断,除明确以“在线监测数据”、“自动监控数据”、“依据XXX标准检测日均值”作为超标处罚依据的案例外,均认定为以现场“一次性采样”作为超标处罚依据,作为本次调研案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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