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
开展国家地下水监测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控地下水开采,落实地下水管控指标,优化地下水应急供水深井建设。持续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加大老旧管道维修改造力度。
探索实施报废井回填工作,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
4.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治理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
根据化工园区等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
(五)提升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
1.健全监测网络
充分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优化整合形成“定位清晰、水土联动、点位合理、功能齐全”的高水平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国家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启动典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研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督促化工类和金属制品类工业园区等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
2.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干部队伍。推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高水平和能力,逐步将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推动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土壤治理修复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3.强化环境执法
围绕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污染地块安全利用需求,将土壤环境执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围,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储罐信息、设施设备构筑物拆除等情况。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执法监督,探索遥感、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中的应用。加强对从业单位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4.深化科技创新
开展土壤污染成因源解析技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源头控制与治理技术研究;研发受污染农用地污染成因甄别与安全利用技术,探索生态型治理技术在复垦土地上的应用;研发土壤及地下水绿色修复材料,提升治理修复过程中的药剂安全性;研发土壤与地下水协同绿色低碳修复技术,推动场地治理修复智能化集成装备研发及升级;针对氯代烃、六价铬等迁移性强的污染物,比选和集成经济合理、效果可达的技术,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关键技术,构建绿色、安全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体系。加强各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运移模拟和修复技术实验基地。
5.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跨部门、分层级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以“底数清、线索清、过程清、责任清、数据精准、实时动态”为标准,整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的数据信息,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全市“一张图”。科学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聚焦重点工作动态、建设用地管理、农用地管理、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管理、监测与环境质量、行业管理、问题处理等重点要素,提升土壤治理数字化能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同和分工协作,围绕“统”的目标,形成“分”的合力。各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切实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阶段进行调度评估。
(二)强化法规建设,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加快研究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法规和配套制度,研究土壤及地下水等风险管控指标体系,识别优先管控污染物及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制修订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技术规范,继续完善土壤及地下水相关标准规范的建设,为土壤环境全过程监管提供政策支持。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展融资保障渠道
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要求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需求,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多渠道保障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资金投入。探索建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落实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支持污染治理修复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有效监督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渠道,强化群众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监督。推进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及地下水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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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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