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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27 09:34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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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

  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消毒消杀、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三)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务实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养老服务,政府不再直接举办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确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发挥好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

  (四)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举措,促进社会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五)做好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领域,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通过发放助学券、购买学位(服务)等创新方式,支持增加普惠性教育资源,提升教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做好义务教育领域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工作,规范开展购买活动,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推行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和资源共享,助力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

  (六)持续推进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继续加大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公共服务精准提供。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关规定开展购买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一)规范调整指导性目录设置。尚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开展目录编制工作,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综合司、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各地要规范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通用目录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设置应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三级目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能够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三级以下目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通用目录调整编制工作。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备合同要件,明确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确保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重购买、轻管理”现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不同领域特点,研究养老、就业、教育、卫生健康等特定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事项。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要纳入预算。对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落实民生政策管理要求,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做好事前评估。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相关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中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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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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