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对实施范围、实施程序、监督和保障予以明确。在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中,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免罚情形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轻微违 法行为免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优化生态环 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 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非现 场监管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我省各级生态环 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行 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 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 定。
第三条 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应坚持合法、公正、 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 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第四条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 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 扶指导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第六条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 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备案的;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 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 复原状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 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后,在调试运行 12 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 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四)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 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 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免予处罚;
(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 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的;
(六)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 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或者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 成整改的;
(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 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 4 台,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十二)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 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三)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或危险废物独 4 - 立包装小于等于 2 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 环境的;
(十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记录,经 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 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 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六)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或公开内容 不全,或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 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 果的情形。
第七条 一定期限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 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
(一)三个月内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 时完成整改的;
2.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 数小于等于 0.1 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者噪 声超标在 3 分贝以内,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 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 6 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 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5.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 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 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6.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当日改正的;
7.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的;
8.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六个月内初次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 小于等于 0.2 倍,或者噪声超标在 5 分贝以内,24 小时内完成整改 并达标排放的。
(三)一年内初次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 小于等于 0.3 倍,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存在前款规定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 5 天内通过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自行限产、停产、积极采 取技术改造措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超标部分排放量 2 倍以上。
第八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已按相关操 作规程或要求履职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 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作 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 取证。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 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调查 终结后提出免予处罚的理由、证据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 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对于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问题,要留存影 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同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防 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做好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三条 对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生 态环境部门应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 改正期限。对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处罚问题,要严格履行立案调查 程序,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 证据、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 求,做好调查取证、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做好违法行为证据和案 件审批过程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 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定期调度并评估各地生态环境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实施情况,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稽查的重要内 容,严厉查处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发现立 即启动“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在我省同时执行。因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导 致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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