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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2-09-16 11:22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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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发挥政策的引领与保障作用,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形成更具显示度和感受度的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现就进一步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示范区建设跨省域高新技术开发区。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省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并在此基础上联合申报创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责任单位:示范区执委会、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牵头,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配合)

  二、提升示范区技术创新策源能力。推动国内外大院名校与示范区合作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加快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示范区内建设布局。(责任单位: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牵头,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江苏省工信厅、浙江省经信厅配合)

  三、推动示范区基础设施REITs联动发展。支持示范区开展部分重点存量基础设施项目联合运营,积极争取在交通、水利、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旅游等基础设施领域发行REITs产品。鼓励在示范区内合作组建运营管理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打造跨区域项目运营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长三角REITs培育中心”。(责任单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牵头;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配合)

  四、推动长三角碳普惠机制联建工作在示范区先行先试。选取部分统计基础好、数据可获得性强的项目和领域先行开展试点示范,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借助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既有基础设施,共建长三角碳普惠交易平台。(责任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配合)

  五、探索国土空间相互转换的机制和途径。促进示范区水系结构优化,在水利、航道工程、水系优化调整类的项目报批中,可以在保护生态环境、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衰退的前提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实际用途确定利用方向。(责任单位:上海市规划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上海市水务局、江苏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配合)

  六、建立三地海关跨境电商协同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转关模式,逐步扩大跨境电商出口转关试点范围。打通跨境电商商品转关通道,实现属地清关、转关运输、口岸出境,推动示范区跨境电商产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上海海关牵头,南京海关、杭州海关配合)

  七、深化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示范区统一规范禁限用字词库的使用,实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责任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畅通名称登记救济渠道,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构和快速处理程序。(责任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八、深化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在示范区内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对已经推广的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扫码亮证调取电子证照的,可以在办事窗口实现证照免交。(责任单位: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江苏省政务办(省大数据中心)、浙江省大数据局配合)在示范区内未实现口岸信息共享地区,加快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单证备案。(责任单位: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牵头,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配合)

  九、支持教育协同发展。加快示范区内中小幼教研一体化建设,开展中小幼教师联合培训。加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研究,合作探索育人模式创新。(责任单位:上海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

  十、开展职业教育融通试点。支持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学分互认。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按照教育部院校设置要求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参加职业院校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可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接受相关专业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经专家评估后,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可以免试理论知识考试。(责任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牵头;上海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配合)

  十一、拓展高技能人才成长空间。长三角区域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示范区内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方面与同等学力人员相同对待。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责任单位:江苏省人力社保厅牵头,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社保厅配合)

  十二、推动人才评价和劳动争议处置一体化。研究制定示范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置的区域标准,促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有效衔接,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责任单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三、鼓励各类人才在示范区内合理流动。对在示范区内工作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紧缺急需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探索研究推进示范区人才高质量集聚的人口导入和人才流动政策。(责任单位:示范区执委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配合)

  十四、推进重点领域执法协同。加强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渔业渔政等领域执法合作,推动相关标准规范协调统一,包括但不限于禁渔区、禁渔期设定,禁捕工具、禁捕方法认定等。开展跨域毗邻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共同管辖试点,探索建立示范区跨省毗邻地区共同管辖执法协作机制。(责任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城管执法局,江苏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综合执法办)

  十五、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统一组建示范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逐步形成咨询建议提出及激励机制;统一建立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加强鉴定人员执业培训,提升实操能力;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评价标准。实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责任单位:上海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高院、省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高院、省检察院配合)

  十六、推动警务便民服务通办。示范区三地公安机关在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按照“可达性”原则,建立联勤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试点推行悬挂示范区任一地号牌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省际毗邻区域涉及街道、镇临时通行的,各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通行便利。(责任单位:上海市公安局牵头,江苏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配合)

  十七、探索与共同富裕要求相匹配的制度创新。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群体参与示范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设立示范区发展基金会和公益孵化园,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加大合规监管力度,打造公益慈善生态链,形成一批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示范区执委会牵头;上海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江苏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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