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2022年3月前编制完成区级行动方案;2024年完成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增效任务;2025年底完成提标增效任务,实现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90%、规划不保留村庄污水有效管控的目标,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夯实本市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相关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印发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实施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落实好国家有关部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水环境系统治理的工作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抓住关键环节,规范建设运维,主动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短板,进一步提高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升治理效果,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从“有”到“好”的转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上海“人民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根据区级专项规划内容,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环境整治等,科学编制区级提标增效方案,以镇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合理选择污水治理提标增效方式,优先选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治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采用相对集中就地处理,选择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管理便捷的工艺和设备。倡导合理利用现有存量资源,以保留利用、改善提升为主,避免大拆大建。对满足条件的设施,宜同步实施尾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
3.坚持突出重点,有序实施。遵循城乡发展演变规律和人口流动趋势,采用近期与远期结合的方式,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实施生态敏感区域、生态清洁小流域重点区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区域、老旧破损严重设施、集中式设施的提标增效,逐步实现全域提标增效。
4.坚持建管并举,务求实效。规范建设过程,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建设质量和治理实效。强化设施运维管理,确保设施运行稳定、出水达标排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面貌进一步优化提升。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采用就地集中处理、纳管处理和生态管控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提标增效工作。主要目标为:2022年3月前编制完成区级行动方案;2024年完成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增效任务;2025年底完成提标增效任务,实现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90%、规划不保留村庄污水有效管控的目标,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夯实本市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二、主要内容
对设计处理标准不满足本市现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2019)的就地处理设施,应结合设施服务范围的相关规划推进实施情况,采用改造、资源化利用和生态管控等方式,分类做好现有处理设施提标增效。
(一)推进老旧低标设施改造
规划保留村庄内,经评估已不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就地处理设施,纳入提标增效范围实施改造,延续和提升治理效果。因地制宜选用纳管改造和就地处理设施提标的方式予以实施,距离城镇污水管网3公里以内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1000人的自然村,优先选择纳管改造治理;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人口规模较大、聚集程度较高的区域,可采用原址改建、整合归并、新增强化处理模块改造等方式。
(二)探索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
在推进设施提标增效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探索开展污水和污泥就近资源化利用。在居住分散、人口较少、非环境敏感地区,可实施污水源头控制、分类分质、分散利用,优先满足生产生活资源需求,进一步降低处理能耗。加强与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的对接沟通,在有条件的区域,处理尾水和污泥通过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经检测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可分别用于农林灌溉和还田还林,系统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三)实施农村生活污水管控
规划不保留村庄,采用污水生态管控方式进行过渡。其中,三年内实施搬迁的规划不保留村庄,可利用原管网和设施收集污水,或通过化粪池改造、污水外运处理、绿化灌溉等方式进行处置和消纳;搬迁计划尚未明确的规划不保留村庄,应评估实际居住人
口、污水排放方式和周边水环境容量等因素,因地制宜选用可重复利用的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就地收集,简易处置。待搬迁期间,农村生活污水不得直排、散排,不得造成农村水体黑臭等明显环境影响。
三、实施要点
(一)全面调查排摸。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重点掌握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经济发展、人口规模、集聚程度、老旧低标设施的数量和分布、工艺技术、运行年限、处理能力、管网现状等。
(二)明确管控范围。根据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在满足污水生态管控条件的区域,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要求,并由区水务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复核认定,报市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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