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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重点关注!19个城市再生水循环利用市场潜力将被激发?

时间:2022-11-18 09:38

来源: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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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有关要求,拟将得分前19名的城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并公示试点城市名单。

01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有哪些

近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有关要求,近期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司局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将得分前19名的城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包括(以下按行政区划排序):

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现将上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7日。

02试点城市工作将如何开展?

根据此前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城市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六点:

(一)合理规划布局。根据试点城市自然禀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等相关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安排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相关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推动再生水生产和利用平衡、湿地净化与调蓄能力匹配,确保再生水利用目标可达、重点项目可落地、政策措施可持续。(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试点城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试点城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分工指导)

(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是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协同作用使低污染水得以进一步改善的生态工程措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只承担水质改善任务,不应作为直接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的治污设施。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海)口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要依法履行涉水有关许可手续,严禁妨碍行洪,不得抬高滩地高程,不得建设阻碍水流的设施。在设计建设中要坚持生态优先,注重选择本土植物,避免外来物种入侵。人工湿地的设计进水规模,应以湿地的净化能力为基础,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再生水利用和调配能力相匹配。各地可探索采用除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以外的其他措施改善水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四)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各地可以依托低洼地带,在充分调查论证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结合区域再生水利用需求,形成合理的再生水调蓄能力,统筹建设再生水调配体系。鼓励新建城区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网,有序推动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应当纳入城市供水体系。鼓励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设施运营单位合作建设再生水管网,签订再生水利用合作协议。(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五)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缺水地区应将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新建高耗水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再生水调配体系周边。工业园区以及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将再生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用于农业灌溉的再生水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等相关标准要求。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中非常规水源利用指标考核相关规定,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考核权重。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量认定范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六)加强监测监管。试点城市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水质水量监测,保障再生水利用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当督促其限期退出。要加强污水处理厂和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营管理,再生水出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地表水V类标准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可以享受试点支持政策。加强再生水调蓄库塘环境管理,防止再生水水质恶化。特殊用途再生水利用应经进一步处理以满足相应用途水质要求。(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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