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4-2022)。
该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主要污染物及限值包括:pH6~9、悬浮物40mg/L、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方面,酱油、食醋企业为3.5m/t,酒精行业为20m/t,白酒行业为20m/t,啤酒制造、麦芽制造分别为5m/kL、5m/t,黄酒为6m/t。
另,标准还明确,酿造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同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政策原文:酿造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pdf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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