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固废网获悉,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适用于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完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对典型违法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对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指出,对服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文件,加强对技术机构管理、考核、退出和信用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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