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细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会商、形成合力,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补偿。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二)健全考评机制。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纳入省对市、县综合考核体系,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作为有关创建评比重要内容。全面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评价结果与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
(三)严肃监督问责。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情况跟踪调度,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内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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