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迅速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有益支撑。但是,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不高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监督制度不健全问题日益凸显,已严重制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2024年,安徽省修订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增加了“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促进《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出台了《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保障执法部门既有法可依又有标准可查,引导机构和市场健康、诚信、有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2月,组织相关专家对近年来我省查处的机构弄虚作假处罚案件进行梳理,并咨询了福建、浙江等有禁止从业要求的省份,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编制了《判定标准》初稿。2025年1月,选择机构数量以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数量均较多的合肥市开展现场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判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期间,与省市场监管部门多次会商,完善《判定标准》有关条款。2025年3月,发文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判定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5年4月,通过书面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合理吸纳了生态环境部、上海生态环境局、江苏生态环境厅、浙江生态环境厅、省人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生态环境局、厅内相关处室、事业单位、监测机构代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4月10日—5月9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制定过程中,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判定标准》共有七条,综合考虑了法律责任、行为频次、危害后果、主观恶意、影响程度和基层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了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其中,第一、二条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作出的判决和处罚的,第三、四条针对的是机构的营业活动,第五、六条针对的是机构具体的监测行为和实验室管理。第一条,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其已经触犯刑法,应当被认定为行政法层面的违法情节严重。第二条,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2年内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应与初次违法或单次违法作区分,可视为情节严重。第三条,从违法所得方面进行补充规定,一是参考《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法所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二是对照提供虚假证明罪入刑标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设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严重。第四条,关于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保持与处罚裁量规则一致,将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3家服务对象及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第五条,从主观恶意方面,认为通过技术手段或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视为情节严重。第六条,针对目前监管发现的恶意删除数据的情形,规定3台及以上不同类型设备或2台及以上同类型设备的原始监测数据被删除或缺失,导致监测报告数据无法溯源的,属于恶意销毁原始记录,应视为情节严重。第七条,对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兜底规定。四、《判定标准》发布的意义
《判定标准》是在已判定某个违法行为属于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定该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标准。《判定标准》的出台,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在安徽省内开展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将有助于统一全省各级各部门的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推动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有效执行。同时,《判定标准》的出台将有力打击肆意实施弄虚作假的机构,维护依法依规提供监测服务的机构的利益,以及各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有助于净化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五、实施日期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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