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全文如下。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
(二)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作用,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压实下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规依法履行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要求;
(二)推动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研究,调度督促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重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推动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
(三)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研究缓解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的重大措施;
(四)统筹协调各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推动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支持人大、政协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要求。
(二)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发布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保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对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
(三)督促推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生态环境形势、研判生态安全风险,调度督促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减排等方面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五)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
(六)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应急责任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落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改革部署。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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