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启迪环境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启迪环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判决书,启迪环境需与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共同向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支付工程款约4.42亿元及利息。

据悉,原告湖南金沙诉被告兴平鸿远、被告启迪环境、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兴平鸿远公司提出反诉。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湖南金沙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940455.44元及利息(以618940455.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4日为40521687.75元),以上共计659462143.19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兴平鸿远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对位于西宝高速K1103+667处桥梁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并达到合格标准;2、判令反诉被告湖南金沙公司向反诉原告提交西宝高速兴平市西出口连接线工程及兴渭大道工程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共计四套;3、二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经审理,原告湖南金沙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反诉原告兴平鸿远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平鸿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沙工程款441677589.46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441677589.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息,自2022年10月3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启迪环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金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湖南金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兴平鸿远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
启迪环境称,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达成妥善处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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