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规定企业的人均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同时,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计入成本。(11月12日《成都商报》)
城市供水有成本,这一点咱老百姓是明白的,因此,将管理人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费纳入水价成本,自然是合理的。但咱老百姓懵懂的是,怎么能将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计入供水成本?
实际上,供水企业发展起来基本上都是国家投资建设,也就是说纳税人为此作出了贡献。同样,在国家投资后,城市供水企业的利润就成了纯而又纯的“净利润”,供水企业就像入赘豪门的女婿,不仅享受着旱涝保收的利润,而且,在垄断经营的优势下将水价操控在手中(水价一贯是“逢听必涨”)。现在,供水定价成本欲将本身就不是企业生产的必需开支统统计入成本,消费者不就成了待宰的羔羊了吗?
作为一名水消费者,笔者认为,在资源短缺的现实背景下,水价上涨是应该的,但水价成本是怎么计算的?构成水价成本的各个环节具体是多少?既然公开征求意见,这些信息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因此,水价成本定价中,政府应聘请专门的中介审计机构,对城市供水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如果城市供水是赢利的,那么,公众就必须知道其利润分配的走向,不能任由城市供水自定规则忽悠消费者。
■沈峰(职员)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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