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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下发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重建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8-02-25 17:13

来源: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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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2008]43号

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要求,为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城镇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已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由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受损严重,受灾地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受到影响。随着气温逐渐转暖和电网运行的逐步恢复,城镇生产生活秩序趋于正常,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需求增加,管网系统出现事故频率次数增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没有完全排除,防范水源污染等次生灾害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奋力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思想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丝毫不能放松。要把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全面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谋划,调度一切力量,全力以赴,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城镇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目标

2008年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供水,市政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市容环卫等各项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4月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恢复正常运行;6月底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结束。

(三)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要认真做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涵修复通行等恢复重建规划,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分清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尽快恢复城镇供水为重点,保障城镇居民正常生活;积极利用国家支持政策,组织多方力量进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做好城镇燃气的正常供应工作,道路桥涵的恢复通行以及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堆积垃圾的清运工作,城镇园林、树木和苗圃救助工作,防止二次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并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供水、供气管网改造相结合,要与提高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新标准相结合,要与提高设施安全运行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抗灾能力。

坚持政府负责,企业(单位)实施。要充分发挥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单位)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度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又快又好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三、全面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优先安排和全力保障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优先安排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力保障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2008年2月底前,省会城市、地级市、州政府所在城市要修复自来水厂和主要供水干管,水厂正常运行,恢复灾前供水能力,水质达到标准。

2008年3月底前,各县级市、城关镇要修复更新供水管网和居民住宅供水配置系统,居民用户终端供水水压和水质达到灾前标准,全面恢复正常供水。已正常供水地区的污水处理厂恢复运行。

2008年4月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恢复正常运行,达到灾前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

2008年5月底前,全部建制镇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达到灾前供水能力和水质标准。

(二)尽快恢复受损的城镇供气、道路桥涵、公共交通、垃圾处理、风景园林等设施

2008年2月底前,修复受损供气管道和阀门等设施,供应场(站)正常运行,全面恢复城镇供气。受灾程度较轻、安全状况较好的城市道路、桥涵恢复通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全面恢复运行。受损城镇雨雪冰冻期间积存的生活垃圾基本清运完毕。完成城镇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受损明显植物的整理修整、受损公园设施(路面、构筑物、建筑物、喷泉、动物笼舍等)基本清理。

2008年3月底前,完成受损严重的城镇道路、桥涵恢复。城镇受损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及场(站)设施全部修复投运,全面恢复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无害化处理恢复正常运行。城镇公园全面恢复正常。风景名胜区受损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恢复正常。

2008年4月底前,全面恢复风景名胜区运行。

2008年5月底前,完成桥涵的加固和维修,完成城镇受损植物补植、受损公园设施的修复。

2008年6月底前,城镇道路、桥涵实现正常通行。

(三)全面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灾后安全运营工作

加强对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城镇供水、供气管网的检测,加强对老桥、危桥和病桥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技术力量、应急材料准备等各方面加强应急处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司其职,精心组织,抓紧实施,按时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各城镇建设(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政公用企业、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是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部将会同各受灾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二)精心组织,抓紧实施

认真核实受灾情况。灾区各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核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受灾情况,查明设施运行安全隐患,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明确本地区、本企业恢复重建目标、重点,抓紧组织,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资,专款专用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要通过企业自筹、银行贷款、保险赔付、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集。要严格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加强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管理,严防挪用、截留,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各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四)积极指导,强化监督

切实做好保障工作。各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协调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机制,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提供条件,做好恢复重建的保障工作。

五、组织未受灾地区省厅和有关行业协会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加强对口支援。各地建设部门和企业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开展与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对口支援。未受灾地区建设厅要充分发挥在应对雨雪冰冻等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人才优势,组织专门队伍对口支援受灾地区受损市政公用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要在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和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组织协调,对受灾地区进行对口援助和技术支持,组织专业检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队伍,帮助受灾城市对城市供水管网的漏失情况进行检测和修复。

六、认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情况上报工作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各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反思这次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刻总结抢险抗灾的经验教训,将防范低温雨雪冰冻技术措施落实到恢复重建工作中,努力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安排,各受灾省(区、市)建设厅(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委、商委,每周五下班前要将本地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情况报我部。

联系人:吴涛 赵丽莉

联系电话:010-58933058、58933676

传真:010-58934664

建设部值班室电话:010-58933681

电子邮箱:cjsbg@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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