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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不能光靠财政资金

时间:2008-02-28 09:2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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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今天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不能光靠财政资金,要吸引各种投资。
  郭树言委员说,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4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率。“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把担子主要压在财政身上,表面上看似乎落实了,但实际上靠财政来解决问题越来越不现实了”。

郭树言指出,中西部城市水务问题需要近3万亿元投资,相当于这些地方财政年收入的70%%。显而易见,他们拿不出相应的资金来建设城市水务,走这条路,短期内是很难解决问题的。他建议将该条修改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吸引各种投资,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他同时建议,应该建立水务行业发展基金,把保险公司、银行等的闲置资金利用起来,安排自来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并在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的确定上考虑投资者的必要回报。

杨兴富委员也表示,城市污水的治理光靠国家财政是不行的。他认为,修订草案应增加“污水的处理也要走市场化的道路”的内容,让污水处理管道投资者获得利益。

另外,修订草案如何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热点。陈宜瑜、毛如柏、王维城等委员均建议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恶意“偷排”污染物行为,明确设定专门的处罚条款,将第74条的第2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情节严重,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据悉,三审稿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列为立法目的之一。同时,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还明确了水污染损害无过失责任原则。 

编辑: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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