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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法律“重典”治污

时间:2008-02-29 14:5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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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7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不仅内容大为丰富,而且结构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将原来简单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分类重新进行归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水污染防治。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农村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处置、完善法律责任等。

  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就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法律制定的目的,而且在第三条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放在了首位。同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显示了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水环境保护明确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范围
  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提出“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水处理厂也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度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环保总局早在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中就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虽然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排污许可管理的对象曾一度引起业内的极大争议,但是由于污水处理厂在不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会成为污染源,最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是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范围之内。

  城镇水污染防治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城镇水污染防治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列了出来。再次明确“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并提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在法律层面明确建设部门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运营监管中的责任,也是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一大亮点。
  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像之前部分专家建议的那样,明确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的界定,但是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排水许可的认同。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开始凸显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为一节,列在了“城镇水污染防治”之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水污染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由于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灌溉等引起的面源污水成为很多水体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部分提出是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一大进步。

  加大违法成本,完善法律责任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尤其是其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水污染诉讼中的受害方无疑是一个福音。新法特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此次修订还设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中国水网 武红霞)

编辑: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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