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发生公交司机集体罢运事件,全市27条公交线路、368辆公交车停运,城市交通陷入瘫痪,市民出行困难。这是该市2003年实行“公交民营化”改革后,5年来发生的第4次公交司机集体罢运事件。(据新华每日电讯2008年4月29日报道)
公共事业改革并没有改变公用事业的性质,并没有免除政府的责任。社会企业所介入的是原来属于政府服务的其中一部分,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提高效率。以下是中国建设报对此事的评论,供参考。
十堰市公交司机集体罢运事件表明,公用事业全面实行民营化,其公共服务和非营利性质,不可避免地与民营资本的营利性发生冲突。其冲突的主要原因是:改制后职工工资大幅度降低;缴纳的公积金、各类保险标准也很低,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责、权、利不清,再加上政策和市场变化,企业也存在履约不到位问题。由于公交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票价不能自由调节,这是公共服务特性决定的。
应当从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中吸取一个教训:那就是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有序开放市场,通过利用社会资本,引进民营机制,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以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民营资本进入对改变公交事业政企合一的机制、提高其运营效率等是有利的。但是,在公用事业引入经营公司的同时最好也要引入监管机制,否则,将有违改革的初衷,且对政府形象十分不利。
十堰市公交改革对我们提出这样的思考:公用事业民营化之路该如何走?缺少监管机制、无视职工利益的民营化改革是行不通的。
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成功经验显示,规制和法律体系的健全到严格执行是改革的先导,民营化及规制改革只有在科学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才能够卓有成效地展开。具体经验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方式和运作模式,如委托授权、特许经营等。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政府要坚持依法办事,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程序到位;另一方面,鉴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和非营利性质,政府要履行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因政策和市场变化造成的企业亏损采取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而不能甩包袱。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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