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曾任污水处理厂技术员的何涛等5人,被控将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倾倒进北京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的大沙坑,造成当地空气被严重污染,地下水保护受到严重威胁,经评估污染损失达上亿元。据北青报报道,昨天,何涛等5人因涉嫌重大污染事故罪在门头沟法院受审。据悉,此案为近年京城环保第一大案。
肇事人之一的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当庭称:“算不算污染,法官说了算。” 北京日报报道说,对于检方的指控,何涛并没有过多的反驳,他承认自己倾倒污泥的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他有些“疑惑”。“我们这个行业在2008年以前,大多数公司都像我们这么做!”何涛说,因为污水厂给的污泥处理费根本不够无害化处理污泥,所以他只能联系当地村民和砂坑承包人,经他们同意,直接倾倒污泥。
为什么他会这么说?可悲的是,这并非是无赖的狡辩,因为他在说一个事实:目前国内外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农用、干化以及填埋三种方式。为节省成本,2008年以前北京市多数公司对污泥的处理都是农用或直接弃置低洼地。2003年污水处理厂给他的每吨污泥处理费仅为19元,后来涨到26元。这些钱根本不可能实现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只够运费。
这样的现状造成的危害已经凸显。
据相关媒体报道,此案中,嫌疑人倾倒的污泥主要来自北京清河污水处理厂和酒仙桥污水处理厂。这两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来源主要是城市化粪池中的污水,成分主要是粪便和生活污水。此案侦查过程中,检测单位在两个坑段的污泥中检出多种重金属,且CODcr、BOD、氨氮、粪大肠菌群数均超标100到200倍以上,排放至周边地区的恶臭气体强度为三至五级,黑泥中均检出乙类传染病病原体志贺氏菌,对该地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北京市环保局和国家环保部经调查,均出具书面证明,认定6500吨污水处理厂污泥倾倒进北京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永定河古河道,属于重大污染事故。
据公诉人称,表面看何涛环保案造成的后果是永定镇居民几年生活在臭气包围之中,实际上更严重的后果是这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超标有害物的污泥,对北京地下水源造成的潜在威胁。参加此案评估的专家认为,由此造成的臭味可以随污泥被填埋在短时间内消失,但污泥中的有害物质随着雨水渗漏对地下水的威胁将会越来越严重。
在普通民众看来,这种倾倒行为造成这么大的损失,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肯定是犯罪无疑。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这种做法竟然是行业内的“潜规则”。据业内人士称,目前,作为环保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后产生的污泥,大都没有经过安全的处理处置过程,像何涛他们这样一倒了之的有很多,只不过这次倾倒的量比较大、集中,而且碰巧被抓到而已。
而且,2002年开始,何涛从污水处理厂拉出的污泥,肯定不只这6500吨,其他的污泥经过安全的处理处置了吗?据他供述,1992年到1996年间他曾在北京一家污水处理厂上班,并担任过技术员,他知道,污水处理厂每天产生的污泥非常难于处理。2002年,他听说酒仙桥、清河等污水处理厂要将污泥处理社会化,就想干这项业务挣钱。随后他成立了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与两家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泥无害化处置合同,从事运输处置污泥的业务。据何涛交代,平时他都是将拉出的污泥运到平谷、大兴等地,作为肥料卖给当地农民用于给果树施肥等,遇到雨季拉泥车进不了地,他才将污泥倾倒进门头沟上岸村的废弃沙子坑。很明显,我们能从他的话里了解到:那些进农田、做“肥料”的污泥,也是富含重金属等污染物质。我不知道这些农田里生产的粮食是否安全!
和本案中的情形相似,许多地方随意堆放、倾倒污泥,在于处理处置费无处着落,而且对危害后果估计不足。污水处理厂出于客观条件限制,很多没有能力进行污泥处理处置,将这个大包袱甩给了一些社会上的公司,也不去审查这些公司是否具有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据媒体报道,本案之所以能告破是由于群众不断举报。京城环保第一大案引起了轰动,得到了足够多的关注,但是,更多的漏网之鱼还在抱着侥幸心理走在老路上。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傅涛主任对这个案件的示范作用非常关心,他接受中国水网记者采访时称,污水和污泥是解决城市水污染问题同等重要又紧密关联的两个系统。污泥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得以最终实施的保障,在经济发达国家,污泥处理处置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其投资约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50~70%。而我们长期存在“重水轻泥”现象。
“我认为污泥处理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或是地方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是一种水务社会服务责任的延伸,这种服务责任因为政府向老百姓收了行政事业性的污水处理费或者是各种形式的税而转嫁到了政府身上。政府通过财税和收费体系本身承接了这种责任,所以说,污泥的责任是附属于政府污水处理责任的一种社会服务责任。”傅涛对中国水网记者说。
而在本案中,很明显,政府并没有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目前,污泥处理是缺位的,造成很多混乱。到底污泥是污水处理厂的责任,还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是政府责任,到底是应该按照固体废物来管理,还是由水务局来管理?傅涛认为,从性质上来说,政府以税、费的方式承接了社会服务责任,就应该把污水处理到无害化的程度。因此将污泥处理到对社会无害,完全也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收费不够,可以继续收费,或者是用税来进行补贴,这个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就是要把它变成社会无害,“而不是说,你把污水处理成污泥就行了!” 政府应尽到自己的环境责任。
从理论上讲,污泥并不是污水处理厂产生的,从特许经营制度体系来说,污泥问题产生的源头是由排污者产生的,老百姓也是排污者。的确,污泥是因为污水处理这种社会服务过程而产生的。当然如果政府付了足够的费用让污水处理厂把污泥也处理掉的话,污水处理厂就有责任,如果政府只是支付了污水处理的费用的话,污泥处理的责任仍然在政府。简单地讲,谁收了老百姓的钱,谁就要承担这个责任,哪怕钱不够,财政来补,也是政府的责任。
污水处理企业在帮政府做事,城市排水公司,包括没有改制的,如北排,也包括改制的,像深圳水务,也包括社会化的,如桑德集团,这些企业所承担的都是政府所委托的局部责任,不是完全责任。政府在承接了公众所转移的完全责任之后,通过特许经营、委托经营或者是国有经营的某种形式,将明确的、有限的责任,转移给企业。当然,如果是BOO模式的污水处理厂,那就要承担污泥处理的全部责任。傅涛补充说。
所以,在本案中,政府、产生污泥的污水处理厂、运输公司(即何涛的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都有责任。这个运输公司倾倒是违法的,但是污染物质不是由他产生的。只不过,这三者中,最为弱小的那一个成为最终“挨板子”的,当然他自己也是罪有应得的。这个人运输污泥这么多年,赚了一些“黑钱”,现在落了这么一个下场。傅涛认为,即便如此,责任最大者未被追究,这也是对他们的一记警钟。这种问责对于让污泥问题有个正确的出路,是非常有价值的,他赞同此案进行重判。
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傅涛指出需要在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污泥处理处置问题首先源于管理体制上的混乱,而管理体制的混乱首先是责任主体的缺位。污泥处理处置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制约污泥处理处置管理体制得以理顺的关键因素。责任主体不明确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传统的污水处理厂并非一个民事法人主体,而是事业单位,是为政府义务服务的附属实施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有关责任;二是污泥处理没有专门的经济支撑体系,一般城市污水收费尚不足以维系运行,污泥处理运行费更无着落,使得责任被旁置;三是过份强调“资源化”技术路线,误导了企业和政府把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有价值的资源,而非一种责任。
傅涛主任接着说,污泥问题还需要解决资金机制,目前的污水处理费不能涵盖污泥处理的费用,而一个正规的中大型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费用应该和污水处理的费用相当。国家相关部门目前尽管正在重视和调研污泥处理问题,但是资金机制没有任何打开的迹象。
第三,污泥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门槛设置。像本案中的这些小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处置污泥的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和相关的资质,给他们污泥就相当于怂恿他们违法和犯法。在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没有解决和很好解决的情况下,第三个问题的发生只是看污泥乱倾倒得是否集中、是否量大、地点是否隐蔽、影响是否明显和快速、是否被发现、是否被法律追究等一系列环境、社会和法律问题而已。除了污泥的问题,记者还联想到了建筑垃圾的问题。由于两者不同的存在状态,建筑垃圾影响不严重,但是存在同样类似的问题。目前北京的建筑垃圾管理非常松散。在五环路的旁边到处都是堆放的建筑垃圾,而如果正好晚上走五环路的话,会经常发现一些倾倒的车辆。唯一让人欣慰的是,“京城环保第一大案”的前期调查取证等工作是由门头沟区的环保局监察人员进行的,环保部门起到了应有的监督责任。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领域当大有作为。
目前此案还没有宣判,也许法官会因为案件本身带来的严重后果予以重判,但是,京城环保第一大案能否改写污泥处理历史?单纯凭借对一个案件使用“重典”,产生的震慑作用,恐怕还不足以对行业现状从根本上产生作用,因为污泥处理处置中众多的头绪还没有理清,上至政府官员,下至污水处理厂,中间还有形形色色的投资企业、研究机构等,他们才是解决污泥问题的关键。
即将于上海举行的水业热点论坛,由三家专业机构:中国水网、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办,中心议题就是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在这个污泥产业的高端会议上,傅涛将就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建议和案例进行主题发言,重点就是剖析事、理,明确污泥处理的责任。我们期待着,这个论坛能够为污泥问题的解决带来曙光。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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