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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邦公司就《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提交反馈意见

时间:2010-09-09 13:4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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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济邦咨询公司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反馈意见稿,就《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中成本监审内容、成本监审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8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条例》,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济邦公司积极响应,抽调财务、法务、监管、市场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研究小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并提出详细的反馈意见稿,简要列举如下:

  成本监审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

  《条例》第八条所列明的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重点审核的费用,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政府定价商品,如邮政、电信等行业,即无法按照该等费用进行审核。且《条例》亦未明确如涉及到同一经营者从事多业务/商品的混业经营时,如何进行成本监审,以避免经营者在不同商品间随意转移成本费用的情形。

  成本监审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

  《条例》虽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机关,但对具体负责实施成本监审的组织或人员却未予提及。为保证成本监审的程序公正,济邦咨询公司建议,成立专门的成本监审小组负责成本监审的审核,必要的时候选调或外聘行业专家参与审核,以专家集体审核的方式保证监审结果的相对客观公正。同时,对成本监审结论书存有异议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建议是否应当赋予其一定的异议复核权或者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

  《条例》与《办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明晰

  相比较2006年1月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统称“办法”),《条例》为上位法和新法,是否在《条例》施行后,《办法》自行失效,济邦咨询公司建议予以明确。如果《条例》施行后,《办法》未予废止,则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商品是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该条是否继续适用,还是无需考虑前述《办法》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直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成本监审目录并公布,应予以进一步明晰。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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