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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海域工程排放油废(污)水许可办法》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2-12-11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摘要 民国91年12月11日订定第1条 本办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公私场所从事海域工程不得排放油、废(污)水于海洋。但其排放油、废(污)水符合海洋放流水标准且无降低海域环境分类之虞,经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排放许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其经许可者,应依许可内容排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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