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高雄市未经领得使用执照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办法》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3-11-25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4461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446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第3条 本市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接用水电:一、偏远地区且非属都市计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3-11-25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4461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446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第3条 本市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接用水电:一、偏远地区且非属都市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