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按照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进资源再生利用的政策,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弥勒县调整供排水价格的批复》(红发改价[2011]355号)精神,规定了我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及价格,经弥勒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委托弥勒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弥勒县供水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
一、污水处理费收取时间:具体从弥勒县供水公司1月份到户抄表时截止,抄见表时点之前的用水不收污水处理费,抄见表时点之后的用水开始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对象及范围为:弥勒县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集污范围内,因使用自来水而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商户、居民和农户。
三、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生活用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0.80元/立方米收取。非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1.10元/立方米收取。特种行业用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1.20元/立方米收取。
开征污水处理费是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再利用,增强节水意识及减排意识,有效地做好节水减排工作。
编辑: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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