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术要求。针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要重点抓好控源截污。对于污水直排的排污口,建设岸边截流管渠、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截污;对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要从入河排水口、截流干管逐段进行检查,整治管道接口、检查井等渗漏,逐步解决管网“清污混流”的问题;对于合流制管网,要逐步进行改造,建设调蓄、截流等设施,控制溢流污染。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措施。
(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增强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监管、预警与应急能力。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形成完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系统,包括国家级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站1 座、省级监测站38 座、地市级监测站288 座,县级监测站361 座。
2.技术要求。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站应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地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污水管网排查与检测能力和对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选择控制项目分析能力;县级监测站应具备日常指标检测能力,满足政府监管需要。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满足日常监管需求。建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数据的动态、实时信息监督管理。
三、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共投资约5644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5600 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44 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新建配套污水管网投资2134 亿元,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投资494 亿元,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投资501 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投资1506 亿元,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432 亿元,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294 亿元,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158 亿元,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设施投资81 亿元。“十三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控源截污涉及的设施建设投资约1700 亿元,已分项计入规划重点建设任务投资中。
(二)资金筹措
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并逐步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对暂未引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和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各地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创新运作模式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积极鼓励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污水处理企业,健全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鼓励按照“厂网一体”模式运作,提升污水处理服务效能,避免“厂网不配套”、“泥水不配套”等问题。
(三)加强技术支撑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快制定有关技术的评价标准体系和方法。围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的舆论氛围。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
转变政府职能,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削减评估等方面的考核。建立科学、全面、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支付的依据之一。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衔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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