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完善第三方治理政策。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 域为重点,以市场化、 专业化、 产业化为导向, 围绕法律服务、 环境监测、环境监管、环保大数据、环境审计、环境管理咨询等 方面,全面推进环保领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健全统一规 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 在城镇污水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业污染治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 与修复等领域,鼓励发展集投资融资、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 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一体化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节 加快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加快制 (修)订一批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 质量、土壤修复、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区等方面的标准或规范, 逐步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高耗能特种设 备、高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加快推进绿色产业 标准化工作,研究制定生物质能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等地方 标准,逐步建立生物质能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加快以低碳绿色为 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美丽乡村、生态乡镇地方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环 境保护标准;强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围绕再生能源回收再利用,加强农林废弃物、建筑垃圾以及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地方 标准的制 (修)订工作。
第四节 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
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将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加大信息公 开作为 “双随机”制度的核心,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 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 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 “黄牌”警 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 的企业予以 “红 牌” 处罚, 限期停业、 关闭。 依法实施按日 计 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管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等信息。到 2018年底,全省所有工业企业纳入排污许 可管理范畴, 对照排 污许可要求实施整改; 到 2020 年, 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 许可证核发工作。
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充分 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与司法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专门联络、会商研判、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等衔接机 制,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查办力 度。畅通环境公益诉讼、 利用法律手段引导调解信访问题的渠道,积极推动实施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推动法律咨询服务 队伍专业化,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等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在移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多渠道满足群众在公共环 境方面的诉求。
第五节 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建立法规体系完备、 技 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放许可制,使排放许可制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 验收、 执法有效融合的 “一 证式” 管理。 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 主体责 任,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适时增加特征污 染物指标种类,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 “等量替代”或 “倍量替代”。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实现从污染预防 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战略环境评价,强化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 能,突出管理重点,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优化环评审批,提高公 众参与有效性;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环评、 “三 同时” 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强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强化属地管 理及环保层级监督,严肃查处项目环评违法行为;健全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环评文件、申请受理情况、审查或审批 意见;营造公平公开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加强技术评估队伍建 设,加大基础性科研力度。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 依法严惩重 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 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按 照 源 头 严防、 过程 严 控、后果严惩的制度安排,建立覆盖生态文明决策、评价、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按照红线区 设立生态环境评价综合指标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 系;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管理;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实行资源消 耗、环境损害、 生态效益等差别化的考核制度, 完善省管控 市(州)、市 (州) 管控县 (市、 区)、县 (市、 区) 管控企业的生 态环境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采用生 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县域 (国家级开发区)党 委、政府生态环境 保 护职 责履 行 情 况进 行 综 合 考评, 实 行 “五 牌”制分类管理制度。在市、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 点,核算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并公布核算结果。探索建立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 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及时采取 “区域限批”和 “企业限模”等限 制性措施。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生 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 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 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 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 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 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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