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完善机制,提升能力
创新完善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与审查机制,加强时间节点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加强人员队伍保障,推进标准信息化建设,提升标准工作能力,支撑标准工作不断规范高效发展。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大力推动标准制修订。围绕排污许可及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加大在研项目推进力度,制修订一批关键标准。构建基于实测的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评估方法体系,优化形成内部科学、外部协调的环保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评估,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制修订并实施一批标准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支专业扎实、特色明显的环保标准队伍,深化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标准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加强宣传培训及交流合作,扩大我国环保标准的社会影响。
(二)具体指标
1.启动约 300 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 20 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和共性问题项目。全力推动已立项的约 600 项及新启动的约 300 项,共计约 900 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
2.发布约 800 项环保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约 100 项,环境监测类标准约 400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约 300 项,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3.推动 30 余项重点环保标准实施评估,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制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等管理制度文件,规范管理工作。
5.开展国家级培训 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 15000 人次以上。
四、规划任务
(一)全面推进各类环保标准制修订
对在研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清理,结合排污许可、《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实施等重点工作需求,划重点、分优先、补短板,突破技术难点问题,全面推进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
1. 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以风险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系统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土十条》要求,2017 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继续推动水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结合我国流域环境特征及最新科研成果,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明确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发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规范,科学反映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跟踪评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情况;修订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科学规定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要求,保障人体健康。跟踪《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实施情况;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扩大标准适用区域,采用国际最新计权曲线,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围绕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优先配套相关排放标准。积极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加强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筛选研究以及标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 64 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精简整合,适当补充确需新制订的标准,在“十三五”末逐步形成重点突出、务实管用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围绕十大重点行业,制修订农药、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造纸、炼焦、印染、制革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内容。开展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石油天然气开发、火电厂、氯碱、纯碱、电子、玻璃、活性炭、电石、食品添加剂、油漆涂料、化学矿山、日用化学品、船舶制造、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煤化工、页岩气开采等新兴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工业源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修订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面源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大气环境管理重点领域,优先制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支撑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47 项大气固定源和 26 项移动源标准的基础上制修订形成由约 70 项大气固定源和 40 项移动源标准构成的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制修订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储油库、汽油运输、农药、制药、油漆涂料、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干洗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逸散控制标准。支撑面源污染治理,修订饮食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制修订玻璃、活性炭、电石、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石油天然气开发、化学矿山、铸造、铝型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重金属的排放控制。关注新兴工业行业污染控制,开展煤化工、页岩气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防范环境风险。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善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制订发布国家第六阶段汽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和新能源推广,制修订三轮汽车、新能源汽车、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制订发布船舶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方面的国际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根据《土十条》中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的要求,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控制要求。制修订皮革废料、煤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促进行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修订危险废物贮存、填埋、焚烧等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修订医疗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针对环境风险控制重点环节,完善污染控制要求。制订生物有机质堆肥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4)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修订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标准,制修订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噪声控制标准,加强移动源噪声污染控制。
3. 环境监测类标准
根据《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着力构建支撑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实施的环境监测类标准体系。贯彻《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中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重点推动涉水和土壤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统一,细化和规范相关指标分析方法,提高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体系的一致性。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加强对实际样品采集、保存、前处理、干扰消除等环节,以及同一介质和同一污染物不同分析方法的可比性、方法质量保证和控制等研究工作,突出实用性与指导性。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监测技术规范中,进一步统一监测断面(点位)设置要求,明确各类监测工作的采样监测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加强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化能力与水平。
(1)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优先配套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石油化工、农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制修订相关水污染物项目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满足履约工作需要,加快全氟辛基磺酸、多溴联苯醚等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订,尽快修订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标准,支持实验室中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淘汰。满足新型特征污染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需要,开展针对抗生素、二酚基丙烷(双酚 A)、多氯萘等新型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制订一批反映水生生物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以及致突变性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水环境综合毒性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生物类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体系。
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支撑石油化工、农药、纺织染整、制药等行业以及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制修订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制订发布低浓度颗粒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加强大气颗粒物中重金属元素、有机碳、元素碳、水溶性离子手工和在线监测方法体系建设,支持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
土壤及固体废物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配套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土壤环境调查工作以及典型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需求,结合先进大型分析仪器和快速分析方法的推广和普及使用,制修订一批涉及土壤基本理化指标以及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共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的实施,制修订相关固体废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2)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完善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制修订地表水和污水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修订地下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订地表水无人船水质监测技术规范,促进无人船监测技术的发展应用。
完善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体系。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制修订环境空气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订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编码技术规范以及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现场比对核查技术规定,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加强自动在线监测质控。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修订固定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订汞、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二噁英等监测技术规范。
根据《土十条》中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修订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设置、采样要求等技术内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及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的开展。
贯彻《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中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的要求,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制订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标准,开展造纸、火电、污水处理厂、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制药、纺织、有色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订工作。支持天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建立,出台相关遥感监测应用技术指南,推进卫星遥感技术在秸秆焚烧、水华、细颗粒物监测领域的应用。开展生态环境、生物、环境振动、环境噪声等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满足环境监管各领域的需求。
(3)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
加强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监控,配套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制修订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油类、总铬、六价铬、汞、溶解氧以及大气中颗粒物、氨、硫化氢、汞、挥发性有机物等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制订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4)环境标准样品
根据“十三五”环保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土壤、水、空气、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农药类、重金属类等环境监测和科研急需的标准样品研制,健全环境标准样品体系。修订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规范标准样品管理。做好环境标准样品储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应用技术研究,为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4. 环境基础类标准
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制修订国家与地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完善排放标准技术内容,加强地方与国家标准的协调配套。修订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完善方法验证、方法质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提升标准制修订质量。制订环境信息类相关标准,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5. 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配套新型管理制度的建立,结合国家标准委开展的“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以及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复审清理,统筹优化现有标准体系,研究拓展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种类。配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开展石化、炼焦、锅炉、有色、平板玻璃、钢铁、水泥、印染、化肥、制药、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制订,构建排污许可配套标准体系,支撑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逐步建立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体系。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纺织印染、制药、制革、化肥,石化、焦化等重点行业及通用工序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明确基于排放标准的各污染物达标可行技术及管理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最新要求,加强环评技术导则体系顶层设计,调整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素、源强、专题技术导则体系。制修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声等环境要素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铁路、公路、采矿、机场、垃圾填埋场、城市轨道交通、稀土、生物安全实验室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订。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体系,制订制药、火电、炼焦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修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石油化工基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电力)等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加强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指导,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的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等重大项目制订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按照《水十条》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地下水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订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指南。结合海水水质标准的修订,修订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对象与目标。制订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指南,农药生态风险评价程序与方法标准等。研究建立废水综合毒性评价技术体系,制订废水综合毒性评价技术规范。
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机动车环保管理。制订大气颗粒物快速动态源解析技术规范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支持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研究,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工作。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制修订相关技术规范,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范体系。制订机动车环保检验规范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联网技术规范;研究汽车替代燃料环境效益评价方法,制订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原则与方法,以及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测算方法标准修订工作,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制订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落实《土十条》关于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以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规范。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提供指导;加强危险废物重点行业管理,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制定焚烧飞灰、制药菌渣、废催化剂、化工残渣、医疗废物等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技术规范。落实《土十条》提出的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制订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加强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明确化学品测试规范化程序,制定化学品测试,危害预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方法、程序等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标准体系。
配合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研究制订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和监管技术指南,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的监测、评估、预警工作进行指导。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监测、成效评估管理标准体系,继续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适应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标准、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辐射环境监测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应急标准,满足核与辐射日常监管工作需要。推动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工作,制定环境与健康现场监测、调查、暴露评价、风险评价等系列管理技术规范,科学指导并规范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
围绕《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中涉及的重点领域和行业,继续大力推动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大气十条》方面,重点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石化、化工、包装印刷、涂装等行业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水十条》方面,重点推进农村污染防治、水体生态修复等领域及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土十条》方面,重点筛选与推进典型污染场地成熟修复工艺的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继续开展环境信息、环保档案管理相关标准制修订,支持相关管理工作。继续开展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制修订,推动绿色消费。
(二)加大环保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力度
积极推进环保标准第三方评估,开展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工作,掌握标准实施效果与问题,提出管理及标准制修订建议,为管理决策和标准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撑。依据《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实施以及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标准标龄、行业规模与排放分担率,对钢铁、炼焦、陶瓷、有色、淀粉、电池、火电、平板玻璃、纺织染整、皂素、工业炉窑、垃圾填埋场、制药等 30 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评估。制订出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细化技术要求。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变化、环境管理要求变化、环保和产业技术进步、环境监管实施能力等因素,重点评估标准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将评估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各类环境管理、监督检查、自动在线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在标准实施评估工作中应用,研究建立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方法。
(三)大力开展环保标准宣传培训
分类分级开展环保标准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公众及管理、技术人员对环保标准的正确理解和执行,促进标准有效实施。
1. 环保标准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在《中国环境报》等报纸期刊上开辟专栏,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定期针对环保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定位与作用、标准制修订的基本理念和方法、标准实施的环境经济效益等方面开展宣传解释,加强公众对环保标准在日常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执法与诉讼、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正确理解与应用。针对重大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实施,集中开展宣传。加强舆情收集分析,通过举行各类研讨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定期编撰标准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标准工作信息。继续做好环保标准出版工作,确保标准出版的质量和时效性。鼓励有关环保标准基础理论与体系研究著作的出版。
2. 环保标准培训工作
继续大力加强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人员的培训,重点针对标准管理要求、审查机制、制修订技术方法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标准承担人员的工作能力,促进项目顺利完成。加大对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针对“十三五”期间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重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排污许可配套标准及环境监测类标准等开展培训,促进相关人员在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全国层面每年统一组织 2~4 次环保标准管理及专题培训,培训3000 人次以上。组建专业环保标准培训团队,探索采用“微课程+互联网”的模式,进一步创新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范围。鼓励各级环保部门面向标准使用和执行主体,分类分批举行各类环保标准专题培训。
(四)强化标准理论基础与体系优化建设
针对环保标准制修订中基础不牢、深度不够等问题,切实强化基础理论及技术方法研究和应用,不断优化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体系,提升环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协调性。
1. 夯实环保标准基础理论
根据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优化调整需求,结合国内外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研究成果,重点深化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方法学研究。加强实际调研与监测,开展基于实测数据的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规律研究,明确标准达标判定技术要求。开展标准实施经济成本评估方法、区域及流域环保标准制修订方法等研究,夯实环保标准制修订的科学基础。根据科学化和精细化环境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含盐废水控制、抗生素环境风险控制、废水综合毒性测试等理论体系研究,为环保标准的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最新研究成果作为重要技术参考,加快相关国家环保标准的制修订,提升国家环保标准的科学化水平。
2. 加强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
构建内部科学外部协调的环保标准体系。结合最新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环保标准复审清理工作,整合、转化、结题终止一批标准制修订项目;围绕环境管理目标,加强标准体系顶层规划,研究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库,适度控制标准体系规模;以质量和排放标准为重点,明确标准控制目标,突出标准间的关联,保障标准整体作用的发挥;清晰界定各类标准适用范围,避免交叉、重叠、空白;协调相关排放标准间的控制力度,保证行业公平;加强监测方法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与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的匹配;协调统一标准名称、术语等共性内容。
3. 指导促进地方环保标准协调发展
着力加强对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配套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研究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及标准制修订方法学,明确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与改善环境质量间的关系,鼓励地方以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解决目前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存在流域型(区域型)、行业型、特定污染物型标准相互交叉执行的问题,鼓励地方构建结构合理、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督促五类地区加强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实施:一是严格实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环境质量仍然不能达标的地区;二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环保规划、计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三是产业集中度高、环境问题突出、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四是地方特色产业或特有污染物造成特殊环境问题的地区;五是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要求的地区。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编制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或工作计划,把开展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国家和地方标准培训、评估等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环境保护部有关业务司局要将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加快环保标准制修订和严格实施环保标准作为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环保标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专职人员开展环保标准管理工作,跟踪调度各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切实保证标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创新工作体制
构建将基础科研、技术评估与环保标准制修订紧密衔接的工作体制。针对环保标准工作效率不高、管理职责不清、人员队伍保障不足等问题,创新完善标准工作制度,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强化绩效考核,加强经费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保证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加规范、高效。针对管理急需标准,调整立项机制,加快审批流程,建立标准制修订及发布的“绿色通道”。
(三)强化能力建设
继续大力加强环保标准专业技术支持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及培养,形成专业领域分工明确、标准业务工作熟悉、标准理论基础扎实的工作队伍。建立涉及行业、标准、管理、经济、监测等领域的权威专家库,健全专家咨询与评审运行机制,加强专家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技术支持与质量把关。
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环保标准基础数据库,实现环保标准信息查询、标准项目立项及制修订全过程管理功能。研究构建与排污许可及现有环保数据系统的共享机制,支持基础数据在标准制修订及实施领域的分析与应用。继续加强标准专业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及时发布标准管理动态,不断丰富形式与内容,探索实现标准咨询与解释的网络互动。
(四)加强国际合作
结合“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加强与沿线国家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借助典型污染防治技术示范推广及地方环境保护经验交流等形式,推动我优势环保标准“走出去”。与主要发达国家、重要发展中国家、主要国际组织开展广泛交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国、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环保标准体系设置、制定方法、实施机制与评估方法等,及时掌握各行业先进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跟踪并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工作,继续做好世贸组织等机构的技术法规制定及协调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环保标准与国际接轨。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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