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大理市境内34条洱海主要入湖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由东岸片区、西岸片区、南岸片区和北岸片区组成,覆盖大理市洱海环湖10个镇。
2.推进洱源县洱海入湖河道(洱源县境内)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3.编制《洱海保护治理与流域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和8个专项子规划。实施流域截污治污、主要入湖河道综合整治、流域生态建设、水资源统筹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流域监管保障等“六大工程”,解决洱海“十二五”期间湖体高锰酸盐指数持续上升的问题。
4.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年一目标,一年一考核”,逐年提高考核目标。
(四)红河州
1.执行《红河州异龙湖水体达标三年行动方案》,到2018年底,异龙湖水质达到V类。
2.成立异龙湖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制定《石屏县异龙湖出入湖河道整治行动方案》,加快异龙湖流域截污工程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削减异龙湖入湖污染物。精准监测,对各河段负责单位及指挥部确定的未认真履职的责任单位进行执纪问责。
(五)丽江市
1.实施程海、泸沽湖保护治理十三规划重点项目。
2.严厉打击流域环境违法行为。
3.抓好法制宣传。
二十八、螳螂川流域内部分工业园区及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0日前
整改目标及措施:
制定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加大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同时,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督察,实施水质月通报制度,以水质倒逼整治效果,确保2020年螳螂川、鸣矣河水质稳定达到Ⅴ类。
二十九、红河州个旧市经盛有色金属冶炼厂采用应该淘汰的鼓风炉炼铜工艺,石屏县鑫磊锰业有限公司采用应淘汰的支流变压器(2800千伏安)等问题
责任单位:红河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30日前
整改目标及措施:
2016年12月30日前将个旧市经盛有色金属冶炼厂和石屏县鑫磊锰业有限公司应淘汰的工艺设备全部拆除到位。
三十、曲靖市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曲靖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责令会泽大桥红院乡村酒店停止营业,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会泽县水天经贸有限公司龙以山泉水厂、会泽鹤乡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搬迁拆除工作。
(三)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云南省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逐步减少人类活动干扰。
三十一、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部分自然保护区及重点流域存在违法开发建设问题
责任单位: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大理州
1.严格贯彻执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对洱海周边码头进行全面清理,科学规划洱海码头,并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对已建码头或渡口的管理,严禁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
2.加快《大理市旅游总体规划》《大理市环洱海休闲度假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积极规范和引导洱海流域旅游产业发展。
3.强力整治洱海流域农村建房。从2017年起,洱海界桩外100米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民房或拆旧建新民房,确需建设的调整到离界桩100米以外的规划区,在划定范围内不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建房搞经营性活动。引导和鼓励环湖村镇人口逐步向城市建成区转移,减少洱海周边人口压力。
4.强力整治洱海流域餐饮客栈经营活动。从2017年开始,在洱海界桩外100米范围内、洱海29条主要入河两侧50米范围内,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客栈餐饮经营户。在划定范围内现有客栈餐饮环保设施不达标或停用环保设施直排污水的,一律永久关停。实行客栈餐饮总量控制,积极引导经营户向流域外和苍山40公里长廊转移。
5.利用大理州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适时修订相关条例,制定出台旅游污染防治、环保设施监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并配套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实现有法可依、依法保护。
(二)丽江市
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对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活动实施统一管理,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生态旅游,必须编制规划,按照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旅游活动实行动态监管,限期整治与保护目标相悖的旅游项目,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项目。2017年5月完成排查摸底,2017年9月完成整改。
(三)迪庆州
1.2016年12月8日责令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公司停止在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游船活动。
2.2017年1月1月停止在保护区核心区一切旅游活动。
三十二、全省分布在25个自然保护区内的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至今没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比较频繁,环境保护部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工矿用地、旅游设施等人工设施共913处
责任单位: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严格自然保护区规划制度,禁止新批自然保护区探矿、采矿权证,禁止并逐步取缔自然保护区内工矿生产活动,建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旅游长效机制。
(二)责成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底前向采矿权人下发停止开采通知书,暂扣采矿许可证,暂停开采活动,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52个采矿权实行分类处置,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处置方案,2020年12月底前引导和督促矿业企业依法有序退出;省国土资源厅加强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规划的衔接,编制好云南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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