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工作正在全国紧锣密鼓的展开,截止5月18日,全国已有6073家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1500余家企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已经进入审核程序,环保部门已核发68张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共同的特点是突出“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将排污许可建成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基础制度”。建基础制度的要求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这项制度不强调与流域、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关系则这项制度就会回到1973年中国三废排放标准浓度控制的环境管理初期阶段,与2015年才写进环保法的排污许可管理期望值会相距甚远。不要把前十年编制污染物总量排放数据的方法用在发放与改善环境质量相关联的排污许可证上,这会对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导向产生负面影响。下面,仅以石化工业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例提出论据。针对征求意见稿反映环保工作导向问题,本人可减少压力。
一、关于申请与核发的区别
排污申请可以企业自检、自报、自申请,是企业对自身排污规律和削减能力自我评价的体现,可以不考虑区域环境质量要求,但核发单位必须从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达标与否以及是否从严控制等管理要求分类核发,这是环保法要求环保部门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授权。当下,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如果以“没有环境容量”、“环境容量计算方法较繁”、“环境达标影响因素太多”等借口回避核发排污许可证与环境质量达标的关系,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中丝毫不提本流域、本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方略,从而明确对污染源的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实质是削弱建立环境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把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又回到只要减污就对环境质量改善有作用的粗放式管理水平。
其实,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明确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允许从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和发放更严控制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保部水司正在京津冀指导的分区制定宽严不同的排放标准,就是在探索把排放口管理与环境质量达标建立联系的管理新方法。环评“三线一单”的新要求也把确保环境质量底线作为开列负面清单的重要约束,四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以及陈吉宁部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冬季隧道观点,都是在时间、空间范围为环境质量达标从严核发排污许可提供的重要理念。因此,不在突出政府的核发作用上下功夫,就切断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生命线,没有环境质量目标的总量控制,没有存在意义。请一定记住:重视核发,根据不同环境质量要求进行核发是环保几代人努力的目标,直至2015年有了法律依据,却没有见到适应中国现今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前进,一下子回到1973年,愧对前辈。
二、排污许可与排放标准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发放想借用排放标准的规定浓度,要求排污许可排放浓度依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自相矛盾之处在于既然想发挥排放标准的作用,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强化排放标准,还要多此一举的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呢?排污许可证制度从曲格平提出“一厂一个标准”到今天陈吉宁部长提出“环境质量为核心,精细化管理”,都是在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相联系上下功夫,不是一刀切的执行排放标准,也不是为发证而发证,而是在为达排放标准却不能达质量标准找出路,这才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生命所在。
即使要依靠排放标准发证,那也需要先做好三件事:
第一,排放限值分析,应论证排放标准与行业关厂,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落实陈吉宁部长有关依靠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
第二,削减总量分析,应论证排放标准与推动清洁生产和削减吨产品排污总量的关系,落实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要求;
第三,行业覆盖分析,应论证企业按排放标准申报能否覆盖企业全部排污内容,达标技术经济可行性等落实排放口浓度监督的实操方案。
可惜的是未见这三个分析,却把原有的排放标准强行推到排污许可的位置上,大大降低了排污许可证作用的发挥。应急的方法也有,那就是近日环保部科技司邹首民司长答记者问所表明的态度:“为实现标准与排污许可证相关衔接,第一,排污许可证这项新的管理制度,一些标准需要补全的,我们尽可能补全;第二,对于排污许可证本身的一些技术管理规定,需要制定标准的,我们尽快制定,保证未来标准和许可证的无缝衔接”。本人建议排污许可证方面尽快与环境标准方面对接,不要等待未来再无缝衔接。
三、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
现在的排污许可证核算排污总量给出的是排污量的计算公式和取值参数表,都属于根据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量的范畴。这种计算对于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提高产品绿色设计绩效都有参考意义,独缺为实现环境质量应该怎样分类管理辖区内的不同行业和企业。如果真要把行业或企业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建立联系,最低限度也应提出三方面的技术要求:
第一,把好进入环境的最后关口。排污许可证是污染源和环境质量之间最后一道关口,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质量有效监督的最后关口是污染源与水气环境相通的最后排放口,必须把最终排放口的排放特征和环境要求予以明确,为分类核发提供条件。
第二,审查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目前的排污许可证有一个误区,即:“对于排污单位采用该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且填报的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则上认为其采用的技术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这段话对于减少排污申请审查工作量有用,但不利于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水平,因为达标技术选定之后,工艺设备先进性、操作人员水平和实时监测数据的反馈作用,都会影响技术发挥作用,应鼓励从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原辅材料从摇篮到摇篮等绿色理念的落实,最大限度发挥先进技术的作用。
第三,推动企业自行监测管理。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是个好要求,但不应仅为了建立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要求,统一规定自行监测项目和频次。应要求企业根据各工序设备水平、原料使用制定与产品产出和三废排放相匹配的监测方案,要求企业把清洁生产方案与排放口监测方案相结合,确保有足够的代表性数据证明企业资源、能源、环境管理水平,并允许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时进厂进行数据可信性评价。企业自行监测制度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有污染源输入才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变化;企业自行监测也是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条件之一,与生产过程越贴近则总排口数据越有代表性。有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和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都是近日中央深改小组会议的决定,排污许可证当然应及时执行。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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