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涉及的强化核发、推进标准、自行监测三个问题都与排污许可证的核心作用有关,即固定源管理能否不与环境质量挂钩?有关申报内容繁琐、不具备操作性、以及超出环境质量监督范围等操作问题,留待以后讨论。重要的是期望决策排污许可管理的人要想明白2015年环保法为什么增加了排污许可证条款?为什么在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权限之后又给了环保部门这个新权利?用好这个权,能不反映当今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多样性条件吗?不想通这些问题,匆匆发了证,建立的固定源管理制度也不体现环境特色。环保部门需要建立与发改委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信部的生态设计、节能降耗有差异性的污染源排放环境质量约束,以及排污总量的优化分配制度,与这些部门相辅相成,实现对污染源的全过程控制,最终实现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
编辑:洪翩翩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