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该区县实施建设项目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强化监督,构建全民治水新格局
(二十九)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相关荣誉评定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媒体专栏,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一)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