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已正式印发《贵港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17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系统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具体详情如下: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环〔201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局结合《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政办通〔2016〕5号),会同贵港市直相关部门制订了《贵港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港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
2017年6月27日
附件
贵港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政办通〔2016〕5号),保障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2017年度目标顺利完成,制订了《贵港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度工作计划》及《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17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系统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水质目标
2017年,全市水环境总体质量保持优良,主要地表水断面水体水质保持Ⅲ类及以上,其中石嘴、武林、火电厂、达开水库断面水质要求达到Ⅱ类,六陈水库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泸湾江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3个县级(桂平市、平南县、覃塘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
三、2017年度工作任务
根据《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我局制定了贵港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和2017年起开展工作任务清单(见附件1和2),明确了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落实单位和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
四、任务分解与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政办通〔2016〕5号),6月底前制定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目标任务,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于每个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报贵港市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 覃卓司 电话:4578748,18174858626,邮箱:gghbstb@126.com,由市市环境保护局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环境保护局。
五、考核方式
由贵港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和行政过错问责。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区、市)和相关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贵港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
2.贵港市2017年起开展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贵港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一、防治任务 | ||||||||||||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 ||||||||||||
1. |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 根据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分年度实施清洁化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2. | 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完成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 | 每季度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类任务 | ||||||||||||
5.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开展贵港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6. | 实现 “十三五”第一批10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竣工试水。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7.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 全市建设污水管网1.86公里,重点建设老旧城区的支管、毛细管,同时完成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污工作。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8. |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桂平市要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或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桂平市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 ||||||||||||
9.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0. | 在散养密集区域,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11. | 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12.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建立省部级绿色防控技术示范片2个,全年实施绿色防控面积50万亩(次)。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3. |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405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78%。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面积220万亩,还田率达到50%;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作物种植面积比例达到5%。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4.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类任务 | ||||||||||||
15. |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 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发布。 | 海事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16. | 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 完成贵港港中心港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主要是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 市交通运输局 | 海事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7. | 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各港区各自或采取联合举办的形式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提升人员素质,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等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五)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 ||||||||||||
18. | 防范环境风险 | 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江南工业园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 | 港南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9. |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 | 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 市卫生计生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20. |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海事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 ||||||||||||
21. | 调整产业结构 | 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22. | 优化空间布局 | 按《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推动企业有序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7-2020年 | ||||||||
23. |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7-2020年 | |||||||
24. | 推进循环发展 | 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25. | 再生水利用达到7%。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七)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 ||||||||||||
26. | 控制用水总量 | 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27. | 提高用水效率 | 对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改造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道长度40公里,新建供水管道长度5.45公里。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28. | 制订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并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29. | 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 | 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30. | 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城市建成区5%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1. | 开展33个县小农水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8.75万亩以上。 | 市水利局 | 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2. | 实施1万亩糖料蔗节水灌溉建设,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较上年提高0.006以上。 | 市水利局 | 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3. | 科学保护水资源 | 以《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按年底实施考核。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 ||||||||||||
34.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每季度监测一次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水质状况。 | 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35. | 对城市生活饮用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36. |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重点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37. | 完成加油站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 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 中石油、中石化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8. | 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项,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1项 | 市市政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
39. | 在完成废弃矿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 |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7-2020年 | ||||||||
40. |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 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1. | 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2. |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 主要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对设区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进行整治。2018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完成黑臭水体整治计划(以各年度黑臭水体面积消除比例计)参照《关于印发广西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城建〔2016〕65号)要求。 | 市市政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港北区人民政府 | 2019年 | ||||||
43.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 配合制定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4. |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珍稀濒危苗种繁育方案,开展珍稀濒危苗种增殖放流。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执法检查。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二、制度措施建设 | ||||||||||||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 ||||||||||||
45. | 加大执法力度 |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每半年一次 | |||||||
46. | 提升监管水平 |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 ||||||||||||
47. |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 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48.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 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6月底前 | |||||||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 ||||||||||||
49. |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重点鼓励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第三方治理。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三、组织实施 | ||||||||||||
(一)任务分工 | ||||||||||||
50. |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 各县(市、区)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环保局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6月底 | ||||||
51. |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52. | 加强社会监督 |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二)保障机制 | ||||||||||||
53. | 建立激励机制 | 推行绿色金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 人民银行贵港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贵港保险行业协会,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全市所有涉污企业100%完成投保。 | 贵港保险行业协会、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54. |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 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环境保护局 | 贵港市党委组织部 | 按国家时间要求完成 | |||||||
55. | 对年度工作进行督办和专项检查。 | 市环境保护局 | 贵港市党委组织部 | 全年 | ||||||||
(三)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
56. | 重点工作管理台帐建立 | 建立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台帐,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57. | 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 | 每月1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 全年 |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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