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17年起开展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期限 |
一、防治任务 | ||||||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类任务 | ||||||
1.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 ||||||
2.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无公害防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用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3. | 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4. | 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 | 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 市农业局 |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类任务 | ||||||
5. |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 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6. | 规范拆船行为 | 禁止冲滩拆解;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海事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五)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 ||||||
7. | 防范环境风险 | 定期开展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 ||||||
8. | 调整产业结构 | 严格环境准入。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9. | 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0. | 开展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 市水利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1. | 优化空间布局 |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12. | 制定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计划,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的企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3. | 推进循环发展
|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七)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 ||||||
14. | 控制用水总量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15. |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6. | 提高用水效率 | 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等 | 长期 | |
17.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 | 市质监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8. |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9. | 科学保护水资源 |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 ||||||
20.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市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21. |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的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22. |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23. |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 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逐步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24. |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 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 |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25.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 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 | 市林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26.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 | 市林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27. |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 市水利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28. | 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二、制度措施建设 | ||||||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 ||||||
29. | 完善法规标准 | 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 | 长期 | |
30. | 加大执法力度 | 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31.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公安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32. | 提升监管水平 | 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配合建立珠江流域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 | 市环境保护局 | 海事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交通运输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33. |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点位)。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34. |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力争使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 ||||||
35. |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统计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36.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 以水质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开展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 ||||||
37. |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三、组织实施 | ||||||
(一)任务分工 | ||||||
38.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长期 | |
39. |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 各类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 市环境保护局 | 国资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40. | 加强社会监督 |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41. |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二)保障机制- | ||||||
42. | 理顺价格税费 | 稳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物价局、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等 | 长期 | |
43. |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 国税局、地税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 长期 | ||
44. | 促进多元融资 | 推动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 人行贵港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贵港银监分局、证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等 | 长期 | |
45. | 增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自治区整合的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支持,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长期 | ||
46. | 建立激励机制 |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 长期 | |
47. | 推行绿色金融,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 人民银行贵港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贵港证监分局等 | 长期 | ||
48. | 筹措财政资金,合理安排支出结构,积极贯彻落实有关生态补偿政策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 | 长期 | ||
49. | 加强督查问责 |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与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委组织部 | 长期 |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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