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农村工业企业环境管理
严格农村工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要求,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业向农村转移。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要求,狠抓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珠三角各市和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六河”流域内建制镇建立村级工业企业分类名录,按照“一村一策”制定村级工业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清理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村级工业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推进农村工业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和小微型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七)分类治理,推动农用地污染防控与利用。
1.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机制,落实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力争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2.强化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耕地分类清单。各地要按照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对于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加强其用途管理。
3.推进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
各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修复治理。优先组织广州、中山等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研究制定农用地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力争形成成熟的修复技术体系和科学合理的治理推广模式。
专栏5农用地污染防控与利用重点任务
1、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调查主要集中于农用地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分布区“三区”空间叠加分析确定的范围,对其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土壤理化性质指标进行测试分析。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程:以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韶关、汕尾、湛江、清远等地区为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
3、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程: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4、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工程:广州、中山、佛山、珠海、清远市佛冈县、韶关市翁源县和仁化县、汕头市贵屿镇等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应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以上各个地区至少开展1项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到2020年,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八)创新机制,不断强化农村环保能力建设。
1.强化农村环保能力建设
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能力建设。加强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水、气、土壤一体化的常规监测能力,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构建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力量,装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各乡镇要明确专职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强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人员培训,构建符合新形势需求的农村环境监测、监察、科教、智慧环保体系,提高农村环境监管水平。
2.创新农村环保监管模式
探索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统筹城乡一体化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推行农村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在环保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和推广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农村环保监管模式。探索建立农村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注重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鼓励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环保工作。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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