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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17-11-13 10:56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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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酸雾 acid mist

雾状的酸性物质,其pH≤4.5。

2.0.9氮封 storage bynitrogen gas

用以保持储罐内部压力恒定,以防止罐内物料被氧化、减少物料挥发及保障储罐安全的设施。

2.0.10软密封 soft sealing isolation

用于常温、中低压管线和容器上阀门的一种密封方式,在阀芯和阀体镶嵌弹性体材料起到调节和截流作用。

2.0.11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采用当地暴雨强度公式取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5 ~30min降水量,一般取20~30mm厚度的初期降雨量。

2.0.12冲击负荷 impact load

污水排放量或污染物浓度突然加大时所产生的污染负荷。

2.0.13放射性活度 radioactivity activity

放射性物质的计量单位。放射性活度描述单位时间内放射性同位素的核衰变数目,它表示放射源衰变的强弱程度。

2.0.14水体 water sudstance

水的积聚体。在本标准中指地面水体,如溪、河、江、池塘、湖泊、水库、海洋等。

2.0.15 回用水Reused water

指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回用要求的水。

2.0.16 事故废水 accident wastewater

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时所排出的废水,一般包括消防废水、泄露物料、事故期间雨水等。

2.0.1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VOCs )

在常温(20℃)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小于260℃的有机化合物为挥发性有机物。

2.0.18 挠性连接 flexible connection

在相对的连接件之间使用弹性材料,使相互的连接既有约束或传递动力的关系,又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相对位移,避免产生刚性震动。

3 设计内容

3.0.1

项目建议书中环境保护专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所在地区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防治对策;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4存在的问题。

3.0.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专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拟建项目地区的环境现状;

2 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3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5 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 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对于重、特大项目,尚需提交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3项目申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专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2 项目建设地区的环境容量;

3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4 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5 环境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简述项目建设对生态、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7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8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说明及建议。

3.0.4 初步设计或基础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编制依据;

2 设计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 工程概况;

4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去向、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

5 设计中采取的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污染物总量控制;

7 绿化方案;

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 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1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3.0.5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专篇)所确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并应落实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0.1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以及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宜选择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

4.0.2厂址选择应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并根据地区环境容量进行充分综合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 凡排放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放射性物质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3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4自然保护区;

5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4.0.4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城镇和居民区之间,应保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布置在当地城镇或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5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下游,排放口位置应根据环境评价报告确定。

4.0.6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4.0.7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布置。

4.0.8总图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生产装置布置到距非污染装置最远的地段,然后确定其余装置的相应位置。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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