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的选择和利用清洁的原辅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7.2.2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及其浸出液,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或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下水道和地面水体。
7.3固体废弃物贮运
7.3.1化工固体废弃物的中转贮存,应根据其排放强度、运输、利用或处理设施的接纳能力,合理设置中间贮存、转运设施。
7.3.2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弃物混合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爆炸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学反应;
2应有利于堆存、利用或处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体废弃物的输送,宜采用管道输送,也可采用机械输送或机械管道联合输送。采用机械输送时,宜先进行浓缩脱水处理。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弃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分别采取密闭、增湿等措施。
7.4固体废弃物处理
7.4.1化工固体废弃物处理的设计,应选择企业单独处理与所在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并根据固体废弃物的种类、组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4.2可燃性废弃物宜选择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满足《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宜选择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规定。
7.4.3下列固体废弃物宜采用综合利用措施:
1燃煤锅炉灰渣、煤气化灰渣;
2硫酸烧渣、磷石膏渣、磷泥、电石渣、氨碱废渣、盐泥、铬渣等。
7.4.4 对含贵重金属的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利用。
7.4.5 含有汞、镉、氰化物等可溶性危险固体废物,其处理处置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的要求。
7.4.6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矸石等,应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其处理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的要求。
7.4.7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附剂、结晶盐等应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宜采取浓缩、脱水、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7.4.8化工固体废弃物堆存或填埋场的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堆(埋)场服务期满后应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场。
8 噪声防治
8.1一般规定
8.1.1噪声控制设计应充分结合地形、建构筑物等声屏的作用,确定合理的方案。
8.1.2工程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
8.2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8.2.1带压气体的放空应选择适用于该气体特征的放空消声设备。
8.2.2化工工艺设计中,除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1设备的进、出口装消声器;
2设置隔声罩;
3修建封闭式隔声室;
4出气口与管道采用挠性连接;
5管道包扎隔声、吸声材料;
6设置设备减振垫和独立减振基础。
8.2.3火炬的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状态下不宜大于100dB(A),无法满足时应选择低噪声火炬头。
8.3厂区噪声控制
8.3.1化工建设项目各生产装置区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8.3.2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及不同功能区的噪声卫生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宜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合理布置发声源的方位;
2门窗设在背离强声源的方向;
3修建隔声室。
8.3.3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可按表8.3.1采用。
表8.3.1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
8.4厂界噪声控制
8.4.1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其限制值可按表
8.4.1采用,超标时,应采取控制措施。
表8.4.1 厂界噪声限制值[等效声级Leg(dBA)]
8.5噪声监测
8.5.1机器设备的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的有关规定执行;厂界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8.5.2噪声源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的测试位置和高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监测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未制定测试标准的,可按表8.5.1执行。
表8.5.1噪声测量位置和高度
9 环境监测
9.0.1化工建设项目中企业环境监测站或监测组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HG/T2050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环境监测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对项目主要污染源具有监测手段。
9.0.2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定期监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定期监测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为污染控制提供依据;
3定期监测企业内部分级管理指标的实施和达标情况;
4定期监测企业内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5完成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网规定的监测任务;
6配合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
9.0.3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定员、监测任务、监测范围、监测网点、监测项目以及仪器设施、装备水平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并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等,按国家现行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HG/T20501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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