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卫星遥感监测监控中心,打造无人机航空遥感应用示范基地,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遥感立体监测网络,实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敏感区等区域的大范围、全天候监测。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地区定期开展重点地区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配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管。
7.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市、县、镇(街)三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进行动态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级公开监测信息。拓展对机动车、船舶、飞机等移动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源,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统计。
(二)落实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全市联网、集成共享、统一发布。
8.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通过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9.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集成环境保护、气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10.准确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加强自动监控、提示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11.建立空气、水、土壤、辐射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
(1)空气——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开展市区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的常态化工作。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2)水——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建立宏观与微观融合、质量与通量并举、人工与自动互补的全市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西江、北江、绥江、贺江等流域干支流水体和大中型水库、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的水质监测与预警。
(3)土壤——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水平,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加强典型区域土壤重金属来源分析、土壤有效态监测、土壤可溶性毒物毒性监测,开展土壤污染物潜在生态风险研究。
(4)辐射——以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和应急监测系统为基础,以重点流域和重要区域为重点,开展核辐射安全预警监测。开展针对全市放射性风险源及敏感目标的详细调查,建立分级、分类、分段的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体系。加强核与辐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设,实现动态更新。
1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全面完善产业园区监测网络,提升产业园区特征因子监测能力和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水平。
1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分级分类管控,配套实施生态补偿等相关制度,提升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四)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14.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相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大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证后监管力度。创新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和市场推出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肇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坏境和资源方面调查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15.建立环境监测、监察与监管的快速响应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16.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改革,构建科学有力的保障体系
17.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遥感解译和无人机(船)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监测预报预警、大数据分析等能力建设。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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