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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时间:2018-10-09 14:07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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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建设单元的建设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污水进入排水管网前预处理达标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批后监管,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违法违规排污行为。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负责规范入河排污口的标识设置,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加强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设置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入河排污口。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中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督促各类园区(开发区)、重大产业基地开展“污水零直排区”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支持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水零直排区”项目建设。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污水零直排区”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等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科技部门负责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排查、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技术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污水零直排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资金保障,切实保障“污水零直排区”相关重点工程建设经费;做好“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各级国土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用地;配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供地下水监测相关信息。

各级规划(测绘)部门负责为建设行动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保障,对排水管网信息化建设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督促港口码头、船舶锚泊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场站、汽车维修等业主单位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督促各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配合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违规排水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旅游部门负责督促酒店和景区等场所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是“五水共治”的重要工作,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关键之举。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市治水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的推进落实。建立市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商和涉水工程项目联合会审机制。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河长制”,细化河长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在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及长效管理方面的领衔担当作用。

(二)精心谋划实施。各地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细化要求、明确分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全市编制建设总体方案,县(市、区)、镇(街道)要编制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报上级治水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实行清单化管理,逐项制定整改计划,排出整改项目表、时间表和责任表。项目表要清单化,时间表要具体到月,责任表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要坚持规划引领,在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布局上要区域统筹协调。要坚持部门协同,特别是在“散乱污”和“低小散”行业整治工作中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要坚持打组合拳,建设工作与“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多管齐下。

(三)严格创建标准。细化创建标准,制定金华市创建“污水零直排区”技术指南,为开展底数排查、设施建设、问题整改、长效管理各环节提供技术遵循,确保整个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严格验收流程,制定县(市、区)、乡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验收办法。十大类功能区块、乡镇(街道)全部达到污水零直排创建标准后,县(市、区)可申报“污水零直排区”。实施动态管理,对已创建为“污水零直排区”的县(市、区),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撤销“污水零直排区”称号。

(四)强化监督考核。健全考核机制。把“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纳入各地“五水共治”重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年度大禹鼎推荐挂钩。强化日常督查。市、县两级治水办要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作为督查重点,对建设工作组织、进度、质量、成效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切实加强预警督办;职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长效运维等单位的监督监管,确保做成放心优质工程。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管理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走过场、把关不严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落实支撑保障。要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和保障力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要落实技术保障。市、县两级要建立强有力的技术专家队伍,积极引进第三方力量开展建设,加强对全过程、各环节的技术指导与培训。要落实执法保障。坚持水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部门联动,铁腕查处,严厉打击偷排、漏排、渗排污水和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要落实舆论保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建设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的浓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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