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具体的流域和区域控制单元都有针对性的控制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这是在确定大气、水纳污能力过程中通过调查和分析确定的。为了确保社会经济发展不超过纳污能力,发放排污许可证担负着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任。而不仅仅是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因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可以有排放标准、环境税、清洁生产、节能减碳等多项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缺乏一个关键点,那就是与环境质量未直接挂钩,不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生态环境资源预警调控、干部终身问责等一系列生态环境考核任务。这就需要排污许可证站在水、气纳污能力的肩膀上攀登生态环境管理的新高峰,使排污许可证尽快与环境质量和纳污能力挂钩。不要重复“只要减少排污量,就对环境质量有利”这种粗放式的管理思维。现在需要精细化管理,需要计环境成本。
当前最紧迫的是对流域区域控制单元纳污能力进行紧急核定,对超出纳污能力的发证总量立即进行调控,防止许可证一旦发出,与2020污染防治攻坚战流域和区域力求实现的削减总量相矛盾,法律许可总量大于发证允许总量,那时再撤回,遇到的是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排污许可证。”
当初陈吉宁部长提出环境质量为核心精细化管理,现在李干杰部长提出三线一单、污染预防,都是在环境质量倒逼机制上下功夫,现在的条例把许可证限制在污染源范围内,让地方环保局脱离地方环境质量要求去审批,无论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都不是上策。即使寄希望于进一步完善,也会事倍功半。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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