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甲方指定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废气、废水、恶臭污染物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认定本次噪声、废气、废水和或恶臭污染物排放超标,则甲方可将本次抽检结果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处理。
c.甲方指定机构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乙方及监督员陪同取样,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乙方签字人员应有书面授权,乙方应保证能随时有授权人员签字。甲方指定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d.监督员可视工艺运行状况随时通知甲方对本条约定的污染物进行检测。甲方应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5)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
a.乙方若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甲方通知送达后___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同意该检测结果。
b.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诉后,双方可共同委托经国家认可的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以该检测结果为准。
11.2.3其他
乙方应当配备足够服务人员和服务设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维修维护和厂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洁、绿地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护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档案管理等制度,实现垃圾处理厂的安全、稳定运营,确保提供可持续的垃圾处理服务。
11.2.4本项目具体绩效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按照本合同附件《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垃圾处理项目管理出台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届时新标准规定执行。
11.3垃圾处理不达标的处理
11.3.1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垃圾处理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不达标部分计入无效处理量,乙方除应将该部分垃圾处理至符合本合同要求之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11.3.2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本项目垃圾处理厂的废气、废渣、废水、渗滤液、臭味、噪声等评价指标中任意一项不达标,即表明垃圾处理不达标。
11.3.3垃圾处理不达标时无效处理量的计算原则:
(1)本合同约定检测的内容,一项或多项指标每二十四(24)小时排放浓度平均值和每二十四(24)小时排放量的平均值超标,视为在每二十四(24)小时内,所处理的垃圾为无效处理量。
(2)无效处理量,按全部生产线处理量计算。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各单项监(检)测内容超标情形,乙方能够提供证明是由某一条生产线造成的,则按该条生产线的垃圾处理量计算无效处理量。
11.3.4垃圾处理不达标的通知
乙方在垃圾处理质量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督员:
(1)甲方指定机构提供的垃圾中出现不可接受垃圾;或
(2)任何一种垃圾处理质量指标不达标。
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不达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11.4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
因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就有关事宜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___日内做出处理。如确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尽到合理努力的,则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及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11.5中期评估
11.5.1中期评估是甲方为了全面了解项目设施状况、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和履约情况而组织的全面评估。
11.5.2评估内容及程序
(1)甲方在实施中期评估或年度评估时,将考察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 实际服务质量及执行约定标准的情况;
b.项目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情况;
c.服务费的执行及调价申请情况;
d.关于项目设施的年度投资、建设、运营计划是否满足合作范围内的垃圾处理及达标排放,以及对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的响应情况;
e. 公益性义务的承担情况;
f.利益相关方的投诉情况及其处理效果;
g.是否发生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临时接管;
h.评估期限内履约担保的提取和扣除情况;
i.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运营维护方案、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
j. 企业年度经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或完成情况;
k.乙方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提供财务报表、成本分析和经营情况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情况;
l.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情况;
m.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n.甲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2)评估委员会
中期评估或特殊情形下的年度评估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应该包括财务、价格、行业技术、安全、规划与建设、法律等。
(3)评估报告及其效力
a.评估委员会将向甲方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各项评估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乙方需要全面或单项整改的意见、甲方是否实施临时接管的意见、价格及项目绩效评价调整建议等内容。
b.甲方应将评估报告送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___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异议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据,否则视同无异议。
c.甲方根据评估报告的意见最终决定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的,应在通知中 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以及是否开展价格、绩效评价等调整工作;实施临时接管的遵守本合同第18.1款的约定。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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