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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有哪里不一样?

时间:2020-08-28 10:07

来源:合肥供水集团、E20供水圈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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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存在很多亮点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之处,让小编带您一探究竟。

  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接管起步较早,市政府于2007年印发了《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让合肥市成为首批由供水企业接收二次供水管理的城市之一。但随着合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条款规定已逐渐不能适应供用水关系的发展需要,并且在早期建管分离的模式下,大部分未接管的二次供水泵房建设未按供水企业统一标准建设,造成泵房设施运行不稳定,影响二次供水用水安全。

  为满足合肥市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品质提升的需要,同时为切实解决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问题,特别是目前合肥市存量二次供水泵房存在的问题,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时隔13年之后,新版《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对二次供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推动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在建设、改造、运维方面的进一步提升。至今,合肥供水集团已接管二次供水泵房1300多个,仅剩余200多个“老大难”小区的泵房尚未接管。

  《管理办法》的亮点有哪些?

01

  鼓励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这条规定是依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中要求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推进实施合肥市二次供水统建统管,实现“建管合一”,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必须是规范化、专业化的实体经营单位,既要有专业化的设计安装队伍,又要有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维护团队。促成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城市供水才能真正实现有序有效管理。

  02

  明确二供改造的责任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表明,将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为了明确合肥市二次供水泵房建设方、监管方、接收方等各方责任,鼓励推进合肥市二次供水统建统管模式,明确合肥市存量二次供水泵房改造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移交管理中各方责任,有效解决城市发展和二次供水管理中的难题,填补原《办法》相关内容的空白,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统一,解决当下较为突出的问题,对于供水工作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据悉,此次合肥市二次供水改造工作还被纳入各区政府的责任范围,具体的改造计划以及资金细则已在制定当中。

  03

  推动存量二次供水泵房改造

  《管理办法》规定: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后接收。进一步明确了存量二次供水泵房改造的实施原则、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移交管理和各方责任,推动了二次供水改造的实施,解决“最后一公里”供水难题。

  04

  二次供水水价单独制定

  在二次供水水价方面,沿袭了原《办法》的思路,在基本水价之外,单独设立了二次供水水价,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定价,并明确了二次供水水价所包含的用途,即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更有利于理顺价格体系。目前,合肥市二次供水水价为1.05元/立方米,仅向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营维护的二次供水用户收取。

  05

  提升二供设施水质检测和清洗管理

  《管理办法》将水箱的清洗消毒频率以及二次供水水质检测频率均规定为“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同时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的水质检测和清洗消毒义务以及具体的工作要求,保障了二次供水的用户水质安全。相较于目前各地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是频率最高的,也充分体现了合肥市政府对于水质安全方面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06

  强化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管理

  对于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问题,原《办法》并未规定具体措施和范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参照上位法《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进一步具体规定了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同时,修订后的《办法》提出在供水企业做好管理维护的同时,并不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安全协助义务,这项规定的出台更加切合合肥市的二次供水工作实际,为实现二次供水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双重保障。

  2020(第五届)供水高峰论坛将于9月3-5日于合肥举办,届时我们将就行业热点话题展开深入探讨,其中包括二次供水工作的痛点、解决路径以及发展趋势,还将组织参观合肥市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示范点,欢迎各位业界同行前来共同交流!

  附件: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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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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